本报记者王春霞 发自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3月4日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犯罪事实难以发现,诉讼程序难以启动,立案、定罪标准不够明确,判处刑罚轻重失衡。《意见》从基本原则、案件受理、定罪处罚、其他措施4个方面,对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了指导意见。全文共25条。
提出“首问负责”要求
《意见》就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提出四项基本原则,即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原则,保护被害人安全和隐私原则,尊重被害人意愿原则,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哺乳期妇女、重病患者特殊保护原则。
在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杨万明看来,《意见》实际上提出了“首问负责”的要求。不管被害人向公检法哪个机关报案,首先接报的机关都应当受理,问明案件情况,决定是否立案。如果符合立案条件就应当及时立案,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应当将意见移送给其他的主管机关。比如被害人受伤很严重或者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接报机关必须先联系医疗机构救治被害人,或者采取措施制止家庭暴力,然后再按照程序进行处理。
《意见》提出,公安机关要及时、全面收集证据,特别是注意收集既往家庭暴力发生情况的证据,“向村(居)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妇联、共青团、残联、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以及被害人的亲属、邻居等收集涉及家庭暴力的处理记录、病历、照片、视频等证据。”人民法院要注意自诉人举证能力不足的情况,适时进行举证指导,必要时依申请调取证据。
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
《意见》准确认定对家庭暴力的正当防卫,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
杨万明介绍,对于为反抗、摆脱家庭暴力而伤害、杀害施暴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案件中的防卫因素和过错责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定罪处罚。
杨万明说,以实践中发生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为例,只要符合正当防卫条件的,就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属于防卫过当的,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对于因遭受严重家庭暴力,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故意杀害施暴人;或者因不堪忍受长期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人,犯罪情节不是特别恶劣,手段不是特别残忍的,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依法放宽减刑的幅度,缩短减刑的起始时间与间隔时间;符合假释条件的,应当假释。被杀害施暴人的近亲属表示谅解的,在量刑、减刑、假释时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杨万明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说,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情节较轻,就是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判刑。我国对故意杀人罪的刑罚是从死刑规定起,像这种情况,被害人明显具有过错的将在司法中予以充分考虑。至于哪些是“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目前我们正在对收集的案例进行研究,将通过发布案例的方式或者对《意见》进行解读的时候再另行详细解释。
“《意见》是反对家庭暴力,绝不是鼓励以暴制暴的。”杨万明说,我们鼓励公民在遭受家庭暴力、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拿起法律武器,通过正当的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家庭暴力是强势一方对弱势一方的侵害。弱势方长期受到家庭暴力之后,有时候作出的反抗是想象不到的。
《意见》将同居等关系人员纳入调整范围
《意见》开始即指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以及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之间的家庭暴力犯罪,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家庭关系,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日前公布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将同居关系纳入调整范围。
杨万明在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指出,《意见》第一句话实际上界定了《意见》的适用范围。《反家庭暴力法》是我国综合性的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意见》是我国第一个全面的反家庭暴力刑事司法指导性文件,是为了解决当前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和《意见》的宗旨、目的是一致的。《意见》没有给家庭暴力本身下定义。我们处理的一些案件,很多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但也有一些其他成员的暴力犯罪是在家庭环境中发生的,比如离婚后同居的,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我们认为也应该适用《意见》。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还公布了五起涉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