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 王春霞
“怎样当好父母”,是大多数家庭面临的共同问题,要么无师自通,要么不知所措,以至于“养而不教”者有之,“教而无方”者有之,甚至“狼爸”“虎妈”也被奉为榜样。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市场的不规范,也在一定程度上给家庭教育蒙上了更大的迷雾。
全国政协委员孟晓驷建议,应将家庭教育促进法列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尽快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促进法。
家庭教育也是公共领域
家庭教育、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三者并列为国民教育体系的三大教育支柱。《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62条明确提出制定有关终身学习、学前教育、家庭教育等法律。
“家庭教育是人初始的、覆盖全程的、最为重要的教育。”孟晓驷委员说,事关个体利益、家庭福祉和国家竞争力,是现代教育中需要支持、指导、管理、研究的独立的专门的教育领域。
一种观点认为,家庭教育是私事,国家不需干预。
“家庭教育不仅是关乎个人和家庭福祉的私事,也是关乎民族和国家命运的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社会公共事务。”孟晓驷委员肯定地说,家庭教育既是私人领域的,也是公共领域的;既需要家庭投入,进行家庭私育;也需要国家的支持、指导和保障,提供社会公育,尤其是对未成年人。
孟晓驷委员认为,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不是替代父母成为直接实施者,也不是干涉父母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权的自由,国家介入是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明确相应的规范,即提供系统、专业、科学的指导,提供全面、充分、多元的服务,确立必要、合理、健全的规范。
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认同度高
全国妇联的公众调查数据显示,90%的被调查者认为家庭教育对个体成长起重要作用。公众对家庭教育立法认同度高,74.3%的人认为有必要或非常有必要通过法律来规范家庭教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对立法的认同度更高。对家庭教育服务需求迫切,78.1%的人认为政府应在家庭教育服务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64.4%的人认为政府应对家庭教育工作进行监管。
孟晓驷委员介绍,目前,重庆、贵州、天津、吉林、江西、辽宁鞍山、山东青岛等地已经针对家庭教育问题开展了相关立法或调研工作,为全国性立法奠定了一定基础。同时,全国妇联和教育部于2011年启动立法调研和建议稿撰写工作,并已形成调研报告和专家建议稿。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核心
是“促进”与“规范”
孟晓驷委员认为,在家庭教育中,家庭和国家的分工应该是“家庭教育家庭管,家庭教育国家助”,国家是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主体,国家的角色是助推、是促进、是规范。基于此,家庭教育立法的名称以“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宜。
“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核心功能是‘促进’与‘规范’。”孟晓驷委员说,具体体现在三方面:其一,国家建立市场化与公益性并存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其二,建立由政策、经费和机构支撑的支持保障体系,明确各类责任主体;其三,通过立法对家庭教育工作加以必要规范,重点规范指导、服务等相关机构的行为。
孟晓驷委员认为,家庭教育促进法立法重点内容应包括家庭教育的界定,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家庭教育的工作机制,针对留守、流动、流浪儿童以及残疾、经济困难儿童的家庭教育规定特别措施,明确法律责任等。
“制定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回应家庭教育突出问题和促进家庭教育规范化、专业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启动家庭教育立法工作已势在必行,迫在眉睫。”孟晓驷委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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