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联观察 > 正文
40%村规民约没有维护妇女权益内容
www.fjsen.com 2012-01-12 09:02   来源:人民网    我来说两句

制定村规民约的程序不合法

一是制定程序不合法,村民和农村妇女真实意愿表达不足。《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是村民会议。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农村,村规民约只是村委会干部商定的结果,在村民代表会议上宣读后就生效了,没有经过村民参与制定的程序。有些地方,村规民约只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了制定。调查问卷反映:4.7%的村民回答本村的村规民约是“村委会制定的”,11.3%的村民回答本村的村规民约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的”。还有些地方的村规民约由乡镇甚至县统一制定,成为乡规公约、县规公约。同时,由于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的比例较男性低,致使村规民约制定中,妇女呼声过于微弱,难以在决策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妇女权益经常受到忽视。据统计,全省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仅为19.8%,而且调查中涉及到的行政村,女村民代表的比例多数也不足20%。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