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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女职工健康 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全国妇联《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座谈会综述
www.fjsen.com 2011-12-06 15:07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中国妇女报讯 保护女职工健康与促进女性就业如何平衡?女职工劳动禁忌范围对女职工的保护将发挥哪些作用……

12月1日,全国妇联权益部召开《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修改座谈会,来自卫生、法律、妇女研究等领域的多位专家学者展开了热烈的讨论,全国妇联副主席、书记处书记甄砚出席了座谈会。大家在基本肯定征求意见稿的同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修改意见。

应体现促进平等就业的立法理念

征求意见稿第一条规定,“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依据劳动法,制定本条例”,表明了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

“但条例不应只是解决女职工面临的问题,更应体现政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平等就业的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叶静漪说,征求意见稿应强调保障女职工身体健康和促进就业同等重要。

“建议在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中既要体现对妇女健康的保护,又要增加男女平等就业的内容。”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蒋永萍非常赞同叶静漪的观点,认为法规中明确促进公平就业目标将有利于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对女职工给予特殊保护的重要意义,改变限制、歧视女性就业的不正确观念。

此外,蒋永萍还认为,征求意见稿删掉了1988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此条应该保留。“如果女性一旦因为怀孕就丧失了就业的权利,后面的生育健康保护将没有意义。”

北京市职工大学教授王宏伟也非常赞同这个意见。她介绍,今年北京的一项劳动争议调研数据显示,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大多集中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原因是企业变相采取措施,使女性自动离职。

规定劳动禁忌既应体现对女性的保护又不能成为女性就业的障碍

征求意见稿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此举增强了立法的开放性,但是,要特别注意应根据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劳动条件的变化,及时对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做“加法”和“减法”。

“女职工特殊劳动禁忌范围应集中在对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的保护,过度的劳动保护会抬高女性就业的门槛,使女性丧失就业的机会。”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原副所长刘伯红说,被保护的内容越多,就业机会可能越少,而妇女劳动机会对女性的发展非常重要,应全面平衡劳动保护与就业机会之间的关系。

刘伯红认为,目前,国际社会注重通过改善劳动条件,增强对所有人的保护,对女性特殊劳动保护更加突出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的保护,已由“保护性平等”转为“实质性平等”。“不是说,这个工作对女性有伤害就禁止女性从事,而是通过改善劳动条件,让所有劳动者都能够从事。建议将征求意见稿附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第一条删掉,减少对女性就业机会的限制。”刘伯红说。她的观点得到与会专家的一致认可。

中国疾控中心专业卫生和中毒控制所研究员俞文兰认为,劳动禁忌范围中的有些规定对女职工特殊时期的保护力度不够,如关于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第八条规定,“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该标准的噪音对于普通人的听力、心血管系统都会造成损伤,更不要说是孕妇了。国外文献已证实,孕妇在这样的噪音环境下,对胎儿影响很大。建议改为“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俞文兰说。

北京大学医学部教授赵树芬认为,关于女职工特殊劳动禁忌范围的具体规定的确需要作一些调整,有些规定如第三条第(一)项,对所有从业者都存在健康危害。应组织力量开展深入调研,查阅国内外文献,进一步明确哪些因素会对女性生育健康产生危害。

应增设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和配偶陪护假的规定

“应在征求意见稿中增设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的规定,时机已经成熟。”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教授刘明辉说,可将其表述为“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治职场性骚扰,未履行防治职场性骚扰义务的单位,与侵权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防治职场性骚扰是职业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刘明辉解释说,职场性骚扰的危害不容忽视,它侵犯了劳动者特别是女职工的人格尊严权、劳动安全卫生权和平等就业权。各国反性骚扰法均以禁止职场性骚扰为重点,“防重于治”是世界性反性骚扰立法的理念。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出现用人单位与性骚扰侵权人为共同被告的案例,也显示社会对雇主责任立法的需求。为了遏制职场性骚扰现象的蔓延,一些省区市地方法规创设了防治性骚扰的雇主责任。此外,用人单位采取防治职场性骚扰的措施已试点成功,说明此项规范具备可行性。增设用人单位防治职场性骚扰的规定也有利于实现新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确立的反性骚扰目标。

刘伯红建议,应增加配偶陪护假的规定。陪护假虽然不是直接针对女性的规定,但配偶的陪护和照料是对产妇最重要的保护措施之一,作出这一规定将使女性成为最大的受益者。

此外,赵树芬认为,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将不同条款的法律责任分配到不同的部门,但是有些条款的责任与这些部门的实际职责不符,需要调整,否则会使保护女职工权益的责任落空。

在充分听取了各位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后,甄砚表示,妇联组织的基本职能是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我们始终高度关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面临的新情况很多,专业性和政策性都很强。征求意见稿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开放性,在许多方面有新的突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女职工身心健康的保护,对妇女合法权益的保障。

“但是,征求意见稿也还要进一步修改完善,充分听取女职工的呼声和相关专家的意见,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提出建设性、可操作性的建议,将其融入到法规之中,从源头上加强预防和保护女职工特殊劳动权益。”甄砚说。

据悉,全国妇联权益部将进一步征求各方意见,完善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提交给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以更加全面地反映女职工群体的呼声,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落到实处。(本报记者 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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