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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争取更多像女性经期这样的“小权利”
www.fjsen.com 2011-09-30 09:16   来源:华商晨报    我来说两句

保障经期权利是社会进步

何谓“属于女性自己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就眼下情况而言,以《劳动合同法》为代表的上位法的存在,只是保护了妇女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时的权利。至于经期权利,则很少得到保障。《成都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将女性经期权利写入,显然是一种社会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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