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7月31日,福建省石狮市公安局举行“2006·12·10”拐卖妇女儿童案认亲会,两名四川籍被拐孪生姐妹时隔5年后与父母团聚,但其父亲孙某无法接受女儿现状,表示不想认领。
这起案件的2名犯罪嫌疑人、公安部B级逃犯吴金石、张河山于今年7月30日被福建警方抓获。据了解,被拐的双胞胎姐妹自小患有脑膜炎,智力受损。事发前,孙某经人介绍将双胞胎女儿托给嫌疑人吴金石学做衣服,仅拜师一个月后,两个女儿(时年13岁)便被吴金石和张河山拐走“当老婆”。
石狮市公安局副局长李育杯介绍说,这起案件被公安部、省公安厅分别列为部、省督办案件,公安部还将两名犯罪嫌疑人列为B级逃犯。5年,福建省公安机关40余次共调派80多人次深入漳州、厦门、泉州和广东等地,千方百计寻找犯罪嫌疑人和被拐儿童下落。7月30日,终在汕头市金平区一处私租房内抓获吴金石、张河山。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有关四川智障双胞胎姐妹被拐卖及解救的报道近日见诸报端,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姐妹俩受害情况还是比较严重的,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被拐走时年幼,在法律上尚属幼女(13岁),且姐妹俩同时被拐,时间长达5年;二是被拐后充当人妻,被解救时一人已经怀孕,显示姐妹俩遭受性侵害。司法机关及妇女保护组织应当重视这起案件,依法严惩人贩子,保护受害的双胞胎姐妹,并帮助其父母安排好姐妹俩未来的生活。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复杂。首先是两名人贩子涉嫌的罪名问题。在媒体报道中,警方面向媒体和受害人亲属召开会议的主题是:“2006·12·10拐卖妇女儿童案认亲会”,标题名称显然有误,因为两名被害人被拐时年仅13岁,从媒体报道的细节看,两名犯罪嫌疑人拐走女童的目的不是为了出卖,而是养大后做老婆,拐走两姐妹后也没有出卖行为。因此,两名嫌疑人的行为不构成刑法第240条规定的“拐卖妇女、儿童罪”,而是构成第262条的“拐骗儿童罪”。该条规定“拐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双胞胎姐妹被拐的情形完全符合。
其次,由于两名嫌疑人拐走姐妹俩后各自领着其中一个过日子,解救时其中一人已经怀孕,因此我们可以推断,两名嫌疑人已经与被害人发生性行为。由于姐妹俩属于智障,法律上属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且被拐时年幼,因此,嫌疑人的行为还可能涉嫌强奸罪,且后果严重,造成被害人其中一人怀孕。审判机关对两名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在查证核实的情况下,应当数罪并罚,依法严惩。
涉及妇女、未成年人的报道,除遵循一般的新闻报道职业道德之外,还需要遵守妇女儿童保护法律的具体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56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从保护妇女儿童的相关法律看,对妇女儿童的隐私权,特别是遭到性侵害的被害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法律规定是比较严格的,强调任何人不得加以披露。
但从媒体报道的情况看,对法律规定的执行并不乐观。8月1日,媒体对智障双胞胎姐妹被拐案第一天的密集报道中,多数都使用受害人的真实姓名,所配发的认亲会现场图片对受害人也没有任何面部的保护,受害人的户籍、父母姓名等均被曝光。这样的报道实际上严重损害了两名受害人的隐私权。8月2日,情况略有好转,媒体在继续报道时对受害人已经开始使用化名,受害人面部图片也打上了马赛克,这说明媒体已经认识到前一日的实名报道方式存在严重缺陷。
妇女儿童被拐,这类不幸事件年年都会发生,给众多家庭和父母带来深重的苦难。正是由于这类犯罪对公民、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十分严重,因此,我国司法机关对打拐工作一直常抓不懈,最近公安机关又破获了两起特大拐卖儿童犯罪案件,共抓获拐卖犯罪嫌疑人400多人。公安部在进一步深化打拐专项行动的同时,已经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以13类儿童为重点对象,在辖区开展来历不明儿童的集中摸排行动,查找、解救更多被拐儿童。
相信公安机关此次细致排查行动将解救更多被拐儿童,让那些离散家庭重聚。期待社会各方面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儿童解救后的安置工作,也希望民政、社会保障、妇联等部门帮助本案家庭做好姐妹俩的生活安置工作,帮助她们顺利回归家庭、回归社会。
针对双胞胎姐妹父母在经济赔偿上的一些要求,当地法律工作者可以协助他们对犯罪嫌疑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他们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社会上的爱心人士也可以成立专门的基金,帮助这个困难家庭以及双胞胎姐妹。(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 张荣丽)
家长委托他人看管监护未成年人要慎重
本案给我们两点启示:第一,两个孩子被解救回来,虽然已经19岁,但从媒体报道的信息看,两人有智障,应属于不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根据民法通则、婚姻法规定,父母应当履行抚养义务,妥善照顾两个孩子。
第二,这个案件给广大父母尤其是外出务工父母再一次敲响警钟,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照顾和监护未成年子女,委托他人看管监护时,必须要慎重,要对被委托人的品行、监护能力、个人和家庭情况进行了解,最好将委托情况告知村居委会或被委托人单位和孩子学校,便于监督。同时,委托人要定期和被委托人沟通孩子的生活、身体情况,采取措施避免被委托人对孩子实施拐骗、拐卖、暴力、虐待、遗弃、性侵害等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作者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 张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