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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婚姻家庭编应增设专章 完善细化监护制度
www.fjsen.com 2019-07-17 17:08:27  王春霞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要考虑监护能力确认制度

“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实施一切保护的基础。”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说,首先要强调以家庭为基础的监护,家庭对未成年人承担养育、保护、教养责任,国家政府要提供各种支持和帮助。只有家庭没有监护能力或存在监护侵害的情况,国家监护才是兜底保障。

张雪梅发现,目前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规定了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这些是否等同于监护的内容?立法上不对监护和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作出明确区分,会导致实践中对监护和父母权利认识的偏差。”

张雪梅举例说,“撤销监护权”“剥夺监护权”经常被提及。但是,监护并不是父母的权利,而是父母的职责。父母有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而且,监护不仅存在于父母子女之间,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也存在监护关系,需要婚姻家庭编补充相关规定。

张雪梅特别强调,要考虑监护能力的确认制度,明确确认主体、确认程序。实践中有两个极端,一个是谁都不管,一个是有遗产的话,争当监护人。监护能力依据什么认定,尤其是消极不担任监护人的,只要自己不愿意就说没有监护能力,这种局面要改变。

张雪梅建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是否具有监护能力,应根据其本人,或者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有关单位、人员提出申请,由被监护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或民政部门根据被申请人的身体健康状况、身体自由状况、经济状况、性格品质、与被监护人的联系状况等来确定。

此外,张雪梅发现,目前司法干预监护的手段非常单一,只有撤销监护人资格一种,造成实践中的空白。应设置监护人中止制度,监护权中止后,经过评估,或者撤销,或者恢复。这也是监护司法干预多样化的措施。关于委托监护,涉及孩子人身的重大事项,如诉讼、重大财产处置等不能委托。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我国未成年人的监护顺序,在父母无法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除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之外,便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曹建明认为,监护一般情况下比较适宜落实到个人,除非特殊情况下落实到机构。为把监护更好落实到个人身上,尤其是关系最密切的亲属,建议有效发挥亲属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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