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女干部培养、教育、选拔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 近几十年,国际社会十分关注妇女参政问题,制定了许多相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文书。1979年12月,第34届联大通过了指导国际妇女运动的纲领性文件《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国是最早的签约国之一。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列出十二个关切领域,“妇女参与权力与决策”是其中的领域之一,中国签署的国际公约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内法方面,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法规时,宪法和其他部门法都制定了保障妇女平等享有政治权,平等享有社会参与权,保障妇女干部参政比例方面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2005年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2015年修改的选举法第六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地方法规细化了妇女参政的比例,如湖南省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中,应当做好妇女代表候选人的推荐、宣传工作,代表候选人中妇女的比例一般应占30%左右……很多省份都规定妇女比例不低于30%。各地方对实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进行了细化,规定了“两委”换届选举中形成的具体政策措施。 推行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实现从立法到执行中各个环节上推进性别平等,消除性别歧视。1997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提出各国要把社会性别纳入决策主流。2016年对2011~2020年中国妇女、儿童发展纲要中期评估督导,结果显示:24个省市建立了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2016年1月,江苏省率先将性别平等评估写入法规,修正了《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 妇女干部的成长与国家经济发展和改革进程息息相关,中国共产党与时俱进采取多种措施,努力培养、教育、选拔大批女干部,使她们充分发挥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巨大作用,从而有效地推动了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 (隋悦为中共吉林省委党校妇干校校长,白艳为吉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习近平新时代妇女全面发展思想研究”(项目编号:18BKS167)阶段性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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