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简单粗暴解决社会问题 有专家建议,应将刑事责任年龄降至12周岁。 “现成的刑罚替代措施,不好好用起来,总是让刑法顶在前面,是不符合现代法治理念的。”该检察官说,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应该是一体的,逻辑应该是统一的。在谈及刑事责任年龄时,大讲未成年人心智已经多么成熟,等谈及性侵害未成年人时,又大讲一通幼女的心智多么不成熟,这是自相矛盾。如果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例如降到12周岁,那就意味着幼女年龄也应该降低到12周岁。 “在立法层面上不能简单粗暴地利用刑罚的鞭子去横扫一切。”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欣曾做了15年的公诉人,也不赞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刘欣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标准是从成人的视角思考问题,不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基本原则。在未成年人尚未形成成熟的三观之前,就将其“标签化”,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极其深远的。与社会脱节,只能在“同类”处寻找归属感与认同感,长远来看,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可能更大,社会也将会付出更多的代价。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简单粗暴解决社会问题的表现,与国家亲权理论相悖。”刘欣说,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是最省事的方法,使其短期内犯罪不能,但这与现代国家是最大的监护人理念相悖,并且这种简单粗暴的立法并不是万能药。 刘欣认为,应关注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求”,而不是根据其“危害社会行为”予以惩罚,就是不把未成年人“犯罪”当犯罪行为看,而认为是“罪错”。这种“错”不仅仅是孩子的错,也是社会之错、学校之错、国家之错。应当通过各部门的无缝连接,将罪错少年的帮教坚持到底。 “谈及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时,归根结底会涉及一个亘古不变的命题,即未成年人是否已经成熟到成为罪犯?”暨南大学少年及家事法研究中心教授张鸿巍介绍,在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调整实际上牵扯到几个责任年龄的调整,包括完全责任年龄、相对无责任年龄、绝对无责任年龄及减轻责任年龄。因而,调整刑事责任年龄绝非仅仅只有降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那样简单粗暴,而应当对此有全面统筹的认知。 “未成年人年龄界限及其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标准并非始终如一,而是随具体国情、未成年人心智成熟程度和司法民主之发展而不时对其进行调整,以期适应变化着的社会现实特别是未成年人的犯罪现状。”张鸿巍说。 张鸿巍认为,刑事责任年龄的具体设置点需要进一步科学和规范地进行探讨,但这本身并不构成对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障碍与预设前提。应通盘考量国际趋势、案件性质及变化的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以实证、理性及务实的态度研判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相对无责任年龄、绝对无责任年龄及减轻责任年龄调整的可能性及其幅度。“从历史发展的视角来看,当与刑事司法并行的少年司法缺失、缺位时,贸然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只不过是饮鸩止渴罢了。” |
- 2018-07-18危险固废倾倒长江边 刑事民事责任都得追
- 2018-07-18普吉排查整顿游船 不达标船出海船主将被刑事指控
- 2018-07-10漳浦上半年全县刑事发案数同比下降23%
- 2018-07-08河南平舆一考生恶意填报他人高考志愿 被刑事拘留
- 2018-07-0443%!刑事警情降幅全省第一 厦门发布上半年警情大数据
- 2018-06-28美国射杀非裔高中生的警察被诉“刑事杀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