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相识后,5名男子打算通过绑架来“捞一把”,他们在长乐绑架了一名“奥迪女”,并向被害人家属索要1000万元赎金。但这几个绑匪有胆犯案,无胆看守被绑架对象,受害人在被绑架了12小时后,自行挣脱绳索逃脱。日前,5名绑匪因犯抢劫罪被长乐法院判处五年到七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毛某是闽清人,曾经在长乐打工,去年8月,毛某投资的一笔生意失败,亏得血本无归,于是萌生非法获取钱财的念头。之后,毛某进入一个叫“搭伙搞钱”的QQ群,得到覃某、刘某、张某和林某等人的响应,毛某等5人通过网络商议通过绑架勒索赎金。 毛某想起自己曾打工的工厂老板李某很有钱,住在长乐金峰一别墅内,可将其作为目标,于是约定得手后赎金由毛某先拿10%,剩下的5人平分。但5人“蹲点”数天未见目标,遂将同住别墅区开奥迪车的27岁小芳(化名)作为目标。去年9月24日上午,小芳出门准备上车时,被事先驾车停在一旁的毛某等人劫持。 在毛某的指引下,林某驾车将小芳挟持到闽侯十八重溪一废旧民房内,并捆绑在门框上,给小芳喂食一瓶葡萄糖水后驾车离开现场。当晚8时30分许,小芳挣脱绳索逃至十八重溪管委会求救。 在绑架小芳逃窜途中,毛某用捡来的身份证购买手机卡并打电话向受害人家属索要赎金1000万元,又将在旧房内拍的小芳照片及视频通过微信发给其家属,威胁其交付赎金。5人担心车辆被查,途中两次用贴纸改变车牌号,并在永泰丢弃租用的轿车。第二天上午,毛、刘二人又先后打电话向受害人家属催要赎金,最后将赎金降至50万元。下午5时许,毛某等在闽清某镇一公交车站附近等候被害人家属送赎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 日前,长乐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毛某等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鉴于毛某实施绑架行为之前还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信用卡,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近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以毛某犯绑架罪、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七万元;覃、林、张、刘犯绑架罪,分别判处五至六年不等刑期,并分别并处罚金二万元至三万元不等罚金。(记者 任思言 通讯员 金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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