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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将适时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解释
www.fjsen.com 2016-04-11 11:02:05  王春霞 来源:中华女性网    我来说两句

单纯的保护令不能成为实施家暴的证据

经过一个多月的实施,韩玫发现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机制、有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分工方面还需要逐步磨合、规范。例如,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由谁送达,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由哪个庭执行,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的处罚由哪个庭进行等。

韩玫介绍,由于在原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阶段,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案例并不多,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后,这类情况有多少,目前最高法院并不掌握。

“有的法官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掌握得偏严,怕发错了,给被申请人的名誉造成影响,被错案追究,以致不敢发出保护令。”韩玫说。

“其实这需要通过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逐步使人们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就在于制止家暴,单纯的保护令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已经实施家暴的证据,亦不能当然地成为离婚诉讼中一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韩玫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本身很低,不是界定家庭暴力,而是保护潜在的家暴受害人。

韩玫进一步解释,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的时间是收受到申请后的24~72小时内,有些案件因为各种不同的原因还无法直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的陈述,因此,不能要求法官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确认被申请人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

“相应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让审查保护令申请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相信被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者是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韩玫说,这个问题可能要通过培训和宣传逐步解决。

韩玫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下半年将组织召开有关反家庭暴力法的培训。通过培训,让法官认识家庭暴力的根源是性别不平等。韩玫希望,法官通过培训能够树立“实施家庭暴力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家庭暴力行为要从根本上否定”“家庭暴力不能被允许”等理念,杜绝“受害者有过错”“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等错误观念,对于家长打孩子的行为尤其应坚决制止。此外,不能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韩玫表示,最高法院将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段时间后进行调研,收集整理地方法院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在适当的时候出台司法解释,以便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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