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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将适时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解释
www.fjsen.com 2016-04-11 11:02:05  王春霞 来源:中华女性网    我来说两句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首月多地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高法院将适时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解释

“我的行为确实不对,我接受法院对我的训诫。以后,我会严格按照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去做,如果有矛盾我会通过合法的途径解决。”北京市门头沟区的杨先生3月31日写下了保证书,并提交给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未成年人审判庭庭长杨畅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申请人姚女士因不堪丈夫杨先生常年家暴,于3月7日下午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审查后,于3月8日裁定发出了北京首例离婚诉讼外的人身安全保护令。3月29日上午,姚女士到法院反映杨先生违反保护令,请求强制执行。法院对杨先生进行了训诫。

多地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重要亮点。中国妇女报记者梳理公开资料发现,反家庭暴力法自3月1日起实施以来,北京、湖南、上海、四川、福建、江苏、吉林、浙江、广西、重庆、河南、内蒙古、天津、山东、湖北、山西、广东、陕西等地已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1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发出首都“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年过六旬的谷某遭受丈夫赵某家暴30多年。2015年12月25日,谷某将丈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于2016年2月29日向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

3月1日,湖南省长沙市妇联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代家庭暴力受害人周某递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书。法院依据反家庭暴力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刘某某对当事人周某实施家庭暴力。

3月1日山东蓝翔技校校长荣兰祥的妻子孔素英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提交了自己被刀砍伤住院的记录及相关票据。

在目前法院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中,中国妇女报记者发现,除了夫妻之间,还包括兄弟之间、父子之间、儿媳和公公之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人绝大部分是女性,也有法院为男性申请人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3月15日,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居民杨德相夫妇不堪长子杨永致的长期“家暴”,向法院提交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3月18日下午,法院工作人员来到杨家,送达裁定书给被申请人杨永致。

家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的黄女士遭丈夫肖先生及肖先生的父亲家暴多年,3月8日,她收到了岳麓区人民法院裁定的两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分别禁止其丈夫和其公公实施家庭暴力。

弟弟阿学(化名)遭哥哥阿永(化名)堵门辱骂有家不敢回,弟弟阿学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月22日,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召开听证会,当庭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期间,妻子在丈夫与岳母吵闹时,将丈夫的两边脸部抓伤,造成脸部多处伤痕。男方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依法受理并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个多月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并不多见。3月29日上午,申请人姚女士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反映丈夫杨先生违反保护令,对其骚扰、辱骂,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月20日,他送小儿子回家,开冰箱门摔门,骂人,摔碗,当时我就报警,警察来了之后把他带走。”姚女士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丈夫杨先生没再打过她。

中国妇女报记者发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姚女士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止被申请人杨先生对姚女士实施家暴,禁止杨先生骚扰姚女士。

杨畅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接到姚女士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申请后,法院遇到一个困惑,由发出保护令的业务庭负责还是执行庭负责,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鉴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业务庭比较熟悉情况,仍由发出保护令的杨畅法官于3月31日下午对杨先生骂人及砸门锁的行为进行了训诫。

“法院警告他之后,他感觉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实有法律作用,没再骂过我。”姚女士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何协助执行需进一步明确。”杨畅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玫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一些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就试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地方法院认为,试点阶段,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法委的协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反家庭暴力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明确为人民法院后,他们担心公安机关对于家暴受害者的报警,会指示受害者到法院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已经持有保护令的家暴受害者的报警,会不出警或将受害者推向法院。“但目前我们尚未接到具体的案例报告。”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由直接参与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编著。

编著者在《解读》后记中写道,“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这部法律,使社会各界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了解和掌握本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保护本法顺利实施。”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解读》明确包括: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止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采取紧急安置措施或者给予其他处理,并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等等。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解读》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接到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其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报案后不能以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作出和执行为由不予处理,而应当及时出警,及时进行处理。

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杨畅发现,还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帮助,提供心理咨询等。对于一些独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单发裁定,可能会加剧矛盾,需要相关制度跟进,提升当事人自我改变的能力,使得家庭能够和谐,继续走下去。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3月2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发出四川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当事人吴娟(化名)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不过,吴娟的丈夫刘强(化名)却玩起了失踪。法院只得采用张贴的方式,把“人身安全保护令”文书贴在他家门外。法院表示,虽然刘强拒收裁定文书,但并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

单纯的保护令不能成为实施家暴的证据

经过一个多月的实施,韩玫发现针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人民法院内部工作机制、有关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分工方面还需要逐步磨合、规范。例如,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后由谁送达,责令被申请人迁出住所由哪个庭执行,对于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的处罚由哪个庭进行等。

韩玫介绍,由于在原来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试点阶段,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案例并不多,因此,对于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后,这类情况有多少,目前最高法院并不掌握。

“有的法官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掌握得偏严,怕发错了,给被申请人的名誉造成影响,被错案追究,以致不敢发出保护令。”韩玫说。

“其实这需要通过反家庭暴力法的宣传,逐步使人们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目的就在于制止家暴,单纯的保护令不能作为被申请人已经实施家暴的证据,亦不能当然地成为离婚诉讼中一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韩玫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本身很低,不是界定家庭暴力,而是保护潜在的家暴受害人。

韩玫进一步解释,法律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的时间是收受到申请后的24~72小时内,有些案件因为各种不同的原因还无法直接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双方的陈述,因此,不能要求法官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时确认被申请人确实实施了家庭暴力。

“相应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应当是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让审查保护令申请的独任法官或合议庭相信被申请人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者是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韩玫说,这个问题可能要通过培训和宣传逐步解决。

韩玫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下半年将组织召开有关反家庭暴力法的培训。通过培训,让法官认识家庭暴力的根源是性别不平等。韩玫希望,法官通过培训能够树立“实施家庭暴力是没有任何理由的”“家庭暴力行为要从根本上否定”“家庭暴力不能被允许”等理念,杜绝“受害者有过错”“可怜之人必有可恨之处”等错误观念,对于家长打孩子的行为尤其应坚决制止。此外,不能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韩玫表示,最高法院将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一段时间后进行调研,收集整理地方法院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在适当的时候出台司法解释,以便进一步统一执法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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