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联要闻 > 正文
最高法院将适时出台反家庭暴力法司法解释
www.fjsen.com 2016-04-11 11:02:05  王春霞 来源:中华女性网    我来说两句

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应及时出警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个多月来,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并不多见。3月29日上午,申请人姚女士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反映丈夫杨先生违反保护令,对其骚扰、辱骂,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3月20日,他送小儿子回家,开冰箱门摔门,骂人,摔碗,当时我就报警,警察来了之后把他带走。”姚女士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丈夫杨先生没再打过她。

中国妇女报记者发现,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姚女士发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止被申请人杨先生对姚女士实施家暴,禁止杨先生骚扰姚女士。

杨畅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接到姚女士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申请后,法院遇到一个困惑,由发出保护令的业务庭负责还是执行庭负责,法律并未明确规定。鉴于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业务庭比较熟悉情况,仍由发出保护令的杨畅法官于3月31日下午对杨先生骂人及砸门锁的行为进行了训诫。

“法院警告他之后,他感觉到人身安全保护令确实有法律作用,没再骂过我。”姚女士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执行,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执行。“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如何协助执行需进一步明确。”杨畅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韩玫告诉中国妇女报记者,一些在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之前就试行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地方法院认为,试点阶段,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法委的协调,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执行阶段,公安机关要承担更多的责任。反家庭暴力法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主体明确为人民法院后,他们担心公安机关对于家暴受害者的报警,会指示受害者到法院去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于已经持有保护令的家暴受害者的报警,会不出警或将受害者推向法院。“但目前我们尚未接到具体的案例报告。”

日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编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解读》,由直接参与反家庭暴力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编著。

编著者在《解读》后记中写道,“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这部法律,使社会各界能够准确理解和把握立法原意,了解和掌握本法确立的各项制度,保护本法顺利实施。”

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的具体内容,《解读》明确包括: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被申请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接到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报警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警,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止暴力行为、进行调查取证、采取紧急安置措施或者给予其他处理,并将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情况通知人民法院,等等。

对于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解读》特别强调,公安机关应当协助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公安机关接到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有其他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行为的报案后不能以人身安全保护令由人民法院作出和执行为由不予处理,而应当及时出警,及时进行处理。

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杨畅发现,还应当对被申请人进行帮助,提供心理咨询等。对于一些独立人身安全保护令,如果单发裁定,可能会加剧矛盾,需要相关制度跟进,提升当事人自我改变的能力,使得家庭能够和谐,继续走下去。

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应当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公安机关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组织。

3月2日,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发出四川首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对当事人吴娟(化名)进行为期三个月的人身安全保护。不过,吴娟的丈夫刘强(化名)却玩起了失踪。法院只得采用张贴的方式,把“人身安全保护令”文书贴在他家门外。法院表示,虽然刘强拒收裁定文书,但并不影响“人身安全保护令”生效。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