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待农民 更要善待农村妇女
三是宅基地给男不给女。目前,绝大多数地方宅基地登记簿上通常只写男性户主的名字,包括妇女在内的其他家庭成员名字都没有体现。这种情况下,农村妇女一旦婚姻变故,宅基地很难分割,便被“名正言顺”地扫地出门。 四是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农村妇女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现行法律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没有明确界定,法院对上述妇女侵权案件受理难、判决难、执行难,使得妇女虽然有理但求助无门、投诉无据。 崔郁分析,农村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在经济上,它使妇女难以独立行使财产权利,极大影响了她们作为农业生产主力军的热情。在家庭中,使妇女长期依附男人,不少遭受家暴的农村妇女长期忍气吞声,害怕离婚后成为“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的“三无”人员;在观念上,直接导致了农村生育男孩的偏好,成为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推手。 “值得特别重视的是,一些农村妇女在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又求助无果的情况下,被迫走上集体上访之路,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崔郁说。 2014、2015年中央两个一号文件都要求“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 为落实中央要求,进一步保障农村妇女权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发展,崔郁在发言中代表全国妇联建议: 一、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法律文件,切实贯彻中央精神,保障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在出台深化农村改革的各项政策及完善有关土地确权、管理、流转等相关法律时,充分体现男女平等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的要求。 二、民政部门应出台文件并采取措施,对村规民约进行普查,指导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决议中涉及婚嫁落户、离婚丧偶、土地相关权益分配等方面违反男女平等宪法原则的条款,依法纠正完善。 三、最高人民法院应明确妇女土地权益受侵害案件的立案条件,并出台司法解释、公布示范案例加强对此类案件的审判指导,为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筑起最后防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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