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从妇女权益保护的角度审视、寻求对策
(一)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要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形式,积极倡导正确的家庭经营理念, 优化社会文化环境,倡导男女平等,破除“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
(二)加强反家庭暴力行为的立法,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许多关注这一社会问题的国家具体明确的立法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我国从整体上规划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方面,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增加反家庭暴力的内容和力度。另一方面,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反家庭暴力法》。从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出发,对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进行科学的界定和必要的法律干预,加大对家庭暴力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完善法律来预防家庭暴力危害的扩大,保护所有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各级执法部门要彻底转变传统观念,认真履行职责,维护法律的权威。对家庭暴力的投诉、检举和揭发,要认真调查研究,及时制止家庭暴力行为,对不法行为者应依法给予适当的制裁。
(三)建立完善的法律援助机构
肖扬同志曾说过:“法律援助,既是人道主义的体现,也是人权斗争的需要。”搞好妇女法律援助制度,不仅能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而且也有利于向国际社会展示我国对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在国际上的形象。从国外来看,美、澳、英、法、新加坡等国已建立了许多庇护所或安全避难所,给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帮助, 使其免受施暴者的进一步伤害。如英国已建立了遍及全国的以庇护妇女为目的的英国妇女联合会, 该组织拥有250家庭庇护所。我国需要建立一套由妇联、工会、基层调解组织、社区服务中心等多方参与的反对家庭暴力的社会联动网络,人民法院成立专门的维权法庭,协调各方力量,积极参与,及时发现家庭暴力;通过设立热线电话、妇女庇护所、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形式有效地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伸张正义,切实保障《宪法》等法律规范规定的妇女权益。
(四)提高女性自身的维权意识
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女性早该抛弃那种“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任劳任怨,任打任骂”的传统思想。在遭受家庭暴力时,千万不可以逆来顺受、委曲求全了。对家庭暴力的纵容,就是对受害妇女自己的残忍。而应该积极寻求社会和法律的援助。《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妇女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所以受害妇女在受到家庭暴力时,首先要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和孩子的人身安全。如有生命危险,要大声呼救,尽可能让邻居听到或寻找机会拨打报警电话“110”。 其次,如果暴力发生,要注意收集证据。找到司法医学鉴定医院,受害妇女就近到上述医院诊治,告诉医生受伤的原因,请求医生详细、准确、客观地记录伤情,为进一步寻求司法鉴定创造条件。第三,可以找当地妇联求救,寻求维权援助。受虐妇女在投诉时,一定要留下自己的真实姓名和地址,而妇联也应及时地为其提供帮助,并做好保密工作。第四,可以诉诸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妇女遭受家庭暴力已不仅仅是一个家庭的问题, 而是一个社会问题,与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着激烈的冲突,我们国家、政府、人民正在为逐步解决这一冲突、铲除这一社会“毒瘤”而不懈努力。控制家庭暴力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社会的精神文明、经济、文化、法律、传统观念等方面,即需要社会保护环境的改善,又需要个体文化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家庭暴力问题在今后一段期间内仍将会存在,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公民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提高,我国妇女合法权益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