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快递公司在作出开除员工的决定后,未及时将开除决定送达给该员工,仅在网上公示送达。该员工得知被开除后,一纸诉状将快递公司告上法院。4月27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该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快递公司立即恢复与开除员工的劳动关系,并支付各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司机章静(化名)2008年6月12日正式被南昌某快递公司录用,2008年9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两年,至2010年8月31日止。约定基本工资为每天60元还有补贴。
2009年1月快递公司以章静拒绝公司合理的人事安排为由,将章静开除。2009年8月南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仲裁裁决书,裁决快递公司应恢复章静的劳动关系并安排适当的工作;支付2008年6月12日至8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2818元;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632元;支付拖欠工资报酬的经济补偿金1658元。章静不服仲裁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快递公司作出的除名决定无效、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支付拖欠及未足额给付的加班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补交各类保险、支付赔偿金,合计12万元。
快递公司辩称,章静拒绝公司合理的人事安排,带领社会人员到公司滋事,属于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为严肃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不得不于2009年1月7日作出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发文挂网公示送达,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的诉请。
审理: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司认定章静在工作期间存在错误,决定开除章静,但作出决定后未送达,因此,公司作出的《开除决定》并未生效。章静仍是公司的职工。双方之间应继续履行合同。章静在南昌某快递公司工作,公司却未支付章静节假日加班工资,应支付章静的加班工资及拖欠加班工资的经济补偿金。章静提出要求公司补交各类保险,因保险不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该诉请法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判决南昌某快递公司恢复与章静的劳动关系、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5560元、支付加班工资共计6672元、支付经济补偿金33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