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东南、华南等许多传统的用工大省已经出现了用工荒。而在湖北、四川等劳务输出大省,一些地方政府和企业出台了更多的措施吸引和挽留农民工,出现了中西部与东南部对农民工的“竞争”。
中西部各地的工资不断上涨,而东南部农民工工资基数较高、上涨空间已经不大,因此中西部地区一些企业与东南部企业的工资水平差得不多也不奇怪。因此,更多的农民工“以脚投票”选择在“家门口”就业,这样不仅可以谋生,而且可以照顾家庭与子女,也许可以缓解过去一直存在的留守儿童问题。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数据,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5800万人,其中14周岁以下的农村留守儿童约4000万,近三成留守儿童家长外出务工年限在5年以上。留守儿童问题近年来已经越来越明显。
坦率地说,中国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缺位,或许是与其社会特点与历史文化有关,本质上,古代至今,在人们心里,未成年人更多是被当做一种父母或是家庭的“私产”,家庭或者父母可以安排其人生或是对其进行一定处置,比如早期的包办婚姻,再比如严格的家庭教育,今年初热门的“虎妈”就是一例。这种教育以及权利保护的模式源自早已僵涸的中国传统人伦理念,即家庭、父兄等具有至高地位,子女需要遵从其决定与安排。这种理念几乎是中国社会的普遍思维,未成年人的人格特征是不明显的,他们很多时候并非是作为一个个体存在的,而更多是一个家庭的所有物。因此,国家在保护其权益中的地位相应淡化。
在我国1991年通过、2006年修订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家庭保护是被置于首位的,其次才是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法律责任等。不过,对于家庭保护的失职等行为,该法并未给出具体的惩罚标准,而更多是一种应然的宣示,即未成年人的权益需要保护。未来,为了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该法无疑需要更多修订,比如近年来突出的某些幼儿园老师、中小学老师的暴行,应该予以明确的惩罚界定,而现行法律仅是说对此类不当行为,要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至于如何处分,未有规定。再比如对于拐卖儿童,也没有明确惩罚规定。
留守儿童的问题更加复杂,除了要保障基本权益之外,他们更需要感情照料,这是一个完善的法律也不能给到的,所以,农民工在地方发展的条件下开始有机会照顾亲情,对这些留守儿童来说是一种福祉增进。当然,也并不是所有的农民工都能在家附近就业,依然存在着很多外出务工人口,对于这部分留守儿童来说,应该允许关注儿童权益的民间组织发挥更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