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报三明4月18日电 记者袁定波 刘百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在今天召开的全国法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试点工作座谈会上强调,对于未成年人偶尔实施盗窃、抢夺、诈骗行为,数额刚达到较大标准,案发后能如实交代并积极退赃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对于罪行较轻的,可以依法适当多适用缓刑等非监禁刑;依法可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张军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要更加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准确把握好宽严的尺度。在具体考虑其实施犯罪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的同时,还要充分考虑其是否初犯,归案后是否悔罪,以及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进行处理。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的未成年人,也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军强调,但是,对未成年犯罪人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不是一味强调宽,不适当的宽就是放纵。对于恶习较深,同时家庭监护和社区监管不能落实的,要体现适度从严的一面,该判实刑的要判实刑,该判较长刑罚的要判较长刑罚,这也是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是改造的必要。未成年人严重犯罪案件与同样情况的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处理相比,无疑要体现从宽。
张军表示,要严格落实关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可以适用禁止令的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其在考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目前,公、检、法、司四家正在制定相关司法解释和规定。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自控力偏弱、心理尚未发育成熟的未成年人,在判处执行禁止令时,更要充分考虑禁止令能否得到有效监督执行,未成年人的心智发育情况能否使其自觉遵守。考虑到未成年人心理发育不成熟的特点,司法实践中可依法多适用缓刑,管制刑则应慎用。要注重回访考察,积极与社区矫正部门建立热线联系,共同做好矫治和判后帮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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