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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再就业”不受劳动法保护
www.fjsen.com 2011-04-18 08:01   来源:法制日报    我来说两句

解析老人就业的维权隐患

郑州市高新区法院民二庭庭长高晓明说,最近法院审结的劳务官司中,“退休打工族”与企业产生劳动纠纷的数量在不断上升。

针对张阿姨这次败诉的原因,高晓明庭长从法律角度进行了解析:首先,老年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张阿姨的年龄已超出法定退休年龄,不在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内。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明确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其次,劳动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张阿姨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已经违反了前述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其退休后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当属无效。

此外,老年人“再就业”也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职工”才属于工伤事故的主体范围,而老年人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自然不能成为职工,也不再是工伤保险条例所保护的对象。

老人再就业要签劳务合同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未将退休再就业人员纳入保护范围,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由于缺乏配套的老年人才市场引导机制,老年人再就业一般都是靠朋友或者熟人介绍,而通过这种“地下操作”的找工作方式,老年人十分容易吃“哑巴亏”,遭遇年龄歧视、随意解雇等问题,即使是劳动部门也很难为老年人维权。

那么,有不少退休后的老年人身体状况良好,又有一技之长,他们如果希望发挥余热,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利呢?高晓明庭长提醒说,根据法律规定,像张阿姨这样的老年人退休后应聘,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雇佣合同,明确雇佣期间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其他待遇等权利和义务。这样,在发生纠纷后,退休人员就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并非“劳动合同法”)来争取权益,有关部门也可以依照相关法律和凭据断案说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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