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关键: 各方承认配偶不知情 借款多用于个人娱乐 “当时苏某也来应诉,说自己的债务确实与妻子无关,妻子并不知情。而且,他在举债时,就跟3名原告说起过。”本案法官介绍,审理时,法院曾跟3名原告询问了解过,3人也当庭承认颜女士确实对苏某的债务不知情。 此外,在苏某举债的用途方面,法院也了解到,有多次借款都是用在个人娱乐消费方面,并没有用在家庭生活方面。“当时她就说,‘有的钱是凌晨在外面刷的,怎么可能会用在家里?’有的原告对此没有异议。” 经法院进一步审理认为,3名原告都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借款是苏某与颜女士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及该借款用于夫妻生活。由此法院认定,苏某独自使用这些款项,且并没有将借款用于支付家庭共同生活,颜女士也没有从借款中受益。并依法对3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3笔借款均为苏某个人债务,颜女士无需共同偿还。 法官点评: 不要机械理解“24条” 认定共同债务有两个标准 晋江法院法官表示,根据24条,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考虑两个判断标准: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如果被告举证时提出这两点,原告也应进行举证,证明夫妻是合意的,并分享了借款带来的利益。”法官表示,本案中,一是各方承认颜女士不知情,也就没有公共举债的合意,二是苏某举债主要用于个人娱乐,妻子并没有分享到利益。“对于24条,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也有说明不要机械理解。我建议可以在司法解释中列出适用该解释的各种情况,实际审理案件中,就能更明确双方的责任了”。 该法官还表示,在与24条有关的案件中,此前也有不少被告并没有到庭应诉,也因为没有自己举证,所以败诉。“如果配偶确实不知道另一方的举债,也没有分享到利益,可以主动应诉,并举证,才能加大胜诉的可能。”如果自己法律意识薄弱,可以请专业律师应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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