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联要闻 > 正文
全国人大代表刘晓静呼吁修改《妇女法》
拓宽权益保护领域 设立专门维权法庭
www.fjsen.com 2015-03-04 11:11:15   来源:中国妇女报    我来说两句

□ 本报记者 耿兴敏

3月3日,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议全国人大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对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妇女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以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为宗旨的基本法。现行《妇女法》于1992年4月3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同年10月1日起施行,并于2005年8月28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完善。

刘晓静表示,与妇女权益保护的现实需求相比,《妇女法》仍亟待完善。以执法为例,目前,执法主体的多重性问题,客观上制约了对妇女权益的有效保障。比如,司法机关只有在妇女权益受到损害形成诉讼时,才能启动司法程序,有一定的滞后性;行政职能部门本身就是政府的一个机构,面对政府政策规章中的性别歧视,行政部门也只能是望洋兴叹。

刘晓静在调研中还发现,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案件的当事人取证较难。

“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当前民事证据规则中的主要原则。需要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出具相应证明时,个体的取证几乎是不可能的。当前普遍存在的“二奶”问题,绝大部分案件由于缺少有力证据,使无辜的女性一方成为法律不能给予保护的受害者。因此,取证成了维护妇女权益的一个难题。

刘晓静认为,首先要尽快考虑对现行的《妇女法》进行修订。刘晓静建议,要根据《立法法》的要求,按照程序对现行的《妇女法》进行修订,总则中可考虑进一步明确除男女平等外的其他基本原则。分则中应当明确界定权益、保障机制和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建议设专章对切实履行了保障妇女权益职责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这样有利于在现实社会中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刘晓静说。

其次,要加大对侵害女性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刘晓静建议,加大对侵害女性权益行为的惩罚力度,并使一些规定更加具体化。比如,进一步明确案件办理的时限,规定具体处罚措施以及实施具体处罚的部门责任,加强其可操作性。

刘晓静建议,在《妇女法》中进一步明确各行政职能部门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权限,“强调妇联的牵头作用,赋予妇联一定的强制权和问责权,使其有能力协调各行政职能部门,形成妇女合法权益保障的合力,切实把妇女权益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此外,刘晓静强调要切实发挥司法的职能作用。首先,要充分发挥刑事打击职能,严惩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分子。凡是涉及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都应从快审结,从严惩办。同时,在审理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时,还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其次,妥善审理民事案件,依法保障广大妇女的民事权益。对涉及妇女权益的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劳动争议等民事案件,应坚持认真、细致、耐心、周到地做好案件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工作,力求能够公正、及时地审结案件,积极、稳妥地化解矛盾,力求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第三,在涉及妇女权益保障案件时,可以实行妇女特邀陪审员制度,邀请妇联、工会等部门派员担任陪审员,参加到具体案件的审判中。

在刘晓静看来,积极创新司法服务方式,增强妇女维权工作的实效性非常重要。她建议,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积极创新司法服务方式,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刘晓静说,可考虑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维权法庭、成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加快审判节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

对此,刘晓静强调要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对有经济困难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妇女,应当由相应机构和人民法院给予帮助,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她建议,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程序和法律结构,对现行《妇女法》进行适当修改,拓宽妇女权益保护领域,加大妇女权益保护力度,使之真正成为保障妇女权益的主体法律。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