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谈崩女子向前男友索还3999.9元 获法院支持
本报讯 (记者章程 通讯员周艺)男女双方恋爱时发生的金钱往来,分手后能否要回?唐某一纸诉状将前男友廖某告上法院,称恋爱期间借给对方3999.9元,两人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法庭判令廖某返还。廖某对此事矢口否认,声称这笔钱款为两人之间的爱情寓意,是赠与性质,坚决拒绝偿还。昨日,记者从花都区法院获悉,该院审理后最终支持了唐某的诉求,判决廖某返还钱款。 2014年1月29日,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廖某,请求法院判令廖某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999.9元,但被告廖某声称双方于去年5月在“真爱网”通过网聊认识。唐某告知廖某她是离异女性,希望相识一位知心男士恋爱。双方通过网上交流一段时间后,唐某便主动约他出来见面,不久后发展成为恋人关系。 据廖某回忆,由于自己没有固定工作,经济较为困难,唐某便主动提出愿意资助他,为此于去年8月26日转款3999.9元给他,意为“希望两人爱情长长久久”。但不久后,廖某提出分手。分手后,唐某心有不甘,就决定要回给他的3999.9元,但廖某认为此笔款项为两人之间的赠与款项。 花都法院审理后认为,廖某称涉案款项为唐某基于男女朋友关系所赠,对此唐某却予以否认,而法律规定赠与必须有赠与人明确的赠与的意思表示,廖某并不能举证证实唐某确有赠与涉案款项的意思表示。再者,唐某转账的实际金额为3980元,另19.9元为转账手续费,并不符合廖某所称的具有爱情寓意的象征意义,故判决廖某应偿还唐某3999.9元借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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