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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孩子,保护幼女:法治社会必须坚守的原则
www.fjsen.com 2012-08-09 08:54:15  张伟杰 来源:工人日报    我来说两句

工人日报讯 本周,“湖南永州少女被迫卖淫案”因受害女孩的母亲被劳教再次进入公众视野。

据《新民周刊》报道,2006年10月,时年11岁的乐乐被胁迫卖淫3个月,“接客”百余次,还遭到轮奸。因认为判决过轻,乐乐的母亲唐慧四处上访,为此被处以劳教一年半。

最新消息说,湖南省委政法委对永州幼女被强奸、其母唐慧反映的有关情况高度重视,已成立调查组赴永州调查此案办理情况。调查组负责人表示,一旦发现有错,将坚决依法纠正。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11岁的小姑娘被胁迫卖淫百余次——这一案件无疑深深刺痛了很多人的神经。如果这样的事我们也可以容忍,那么,文明社会的底线何在?由此,围绕这一案件的侦破、审判等每一步的进展和每一个细节,必然会引发公众高度关注。执法者在其中的每一个行动,都必然要经受来自公众的“是否公正”、“是否尽责”的拷问。

之前,媒体对这一案件已有不少报道,公众也有不少追问。那么,调查组有必要做个细致梳理,无论从程序还是实体,对该案来个彻查,给公众一个满意的交待,解答人们心中的种种疑问,比如,案件侦破过程中,有没有人懈怠推诿?案件的审判过程中有没有量刑不当?罪犯可以免死的“重大立功”情节是不是属实?对受害女孩母亲的劳教处理有没有不妥?等等。

当然,在乐乐一案的悲剧中,我们更不能忽视隐藏在背后的嫖宿幼女罪。正如之前公众讨论中达成广泛共识的一个观点认为,保留嫖宿幼女罪的结果,即有人可以打着“嫖客”幌子,付了几个钱,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而不必承担强奸罪的罪责,就可以有机会将最高刑罚达到死刑的强奸罪“降格”为刑罚较轻的嫖宿幼女罪。如乐乐一案中,一名“嫖客”最终也只是被处以15天的行政拘留。

当14岁以下的孩子出卖家里的大件物品都因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被视为无效行为时,嫖宿幼女罪确实使人感到了某种困惑。当然,无论嫖宿幼女罪是留是废,公众最关注的是:如何保证该罪与其他罪名不至于因人为操作而混淆,如何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

因此,我们希望,立法机关能够重新审视嫖宿幼女罪,该改该废早有行动,否则,那些6年前轻易伤害乐乐的人,或许下一次还会把手伸向别的小姑娘。

别打小女孩的主意——这是一条高压线。为此,我们必须从立法及司法的各个环节强硬起来,明白无误地向全社会表明一种立场和姿态:保护孩子,保护幼女,这是法治社会必须坚守的原则。任何人想突破这条底线,或者任何纵容此类违法者的行径,都将受到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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