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
缘何赔钱半价卖房?
“我妈老糊涂了,又害怕,她觉得不卖的话,还得赔好几万定金。另一方面,我犯法后,警察来小区调查过好多次,物业和邻居都知道了,住在这儿有些抬不起头,我妈就想给卖了。”赵女士介绍说,张某每月退休金1700元左右,还要帮她带孩子,生活困难。但是,赵女士在珠海和深圳的3套房已经被罚没了,恩济花园这套房她不想卖,并建议先出租,用租金来贴补家用。在2004年从监狱写给父母的信中,赵女士还反对卖房。她说:“我妈从没跟我说过房卖了,她总是试探我的态度。监狱里每次见面有录音,我写的信都在监狱留了底,可以证明我一直反对卖房。如果是市场价卖了房也就算了,但赔了100万,根本就不合理。”
然而,陈女士坚持认为,在2003年,恩济花园二手房的市场价就是如此。赵女士的房地上部分113.9平方米,地下室20多平方米,陈女士只买了地上部分,折合每平方米5700元。陈女士提供了报纸广告作证据,以证明当时的市场价就是65万。陈女士介绍说,2003年时,恩济花园附近的颐源居新房售价是6500元左右,相比而言,恩济花园这套房的价格就是市场价。
而赵女士则不这样认为,她向市住建委申请信息公开,并查询到2003年北京市下半年新建商品房的指导价,恩济花园所处的区域普通住宅新房指导价是7429元。赵女士认为,恩济花园的房子是公寓,价格应该高于普通住宅。
陈女士则表示,上世纪90年代的二手房和2003年的新房价格不能混为一谈,恩济花园刚建是比较高档,但是到了2003年,已经不比周围的新建楼盘好多少了,作为二手房,购买价符合当时的市场价。
官司
三年诉讼事犹未了
2009年4月,出狱刚5个月的赵女士不顾母亲的阻拦,到法院起诉住建委。她以母亲“未经同意或授权”,且过户时“本人未到场”,房屋所有权登记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要求法院撤销住建委为陈女士办理的产权证。经过审理,一中院终审以当年房屋过户时依据的材料有虚假内容,且赵女士本人未到场为由,支持了赵女士的诉讼请求,陈女士的房产证被撤销。
行政官司败诉后,陈女士聘请律师提起民事诉讼,她认为自己是通过中介公司以合理价格购买的房屋,并居住至今,应该属于善意取得。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购房价格基本符合市场价,陈女士尽到了应该注意的义务,属于善意取得,房子归陈女士所有。
但是一中院二审认为,善意取得中的“善意”,仅指基于对房屋登记簿中关于物权登记的信赖,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登记权利人无权处分,而此案中,陈女士买房是基于对张某有“代理权”的信赖,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因此,该院终审撤销原判,并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后果
房若收回损失谁担?
“我就是找到中介,用一辈子的积蓄买了房,我有什么错?在法庭上,赵女士的父亲说65万元房款都花在赵女士母女身上了。那么,你坐牢的时候,一家人把我一辈子的钱花了,你现在出狱了,又要把房子收回去,天下还有公理吗,还有最基本的公正和公平吗?”接受记者采访时,陈女士非常激动地说。
而接受记者采访时,赵女士也说了和母亲的矛盾,她说:“我妈觉得她卖了我的房,一直阻止我告,但我真没同意卖房啊,我现在也没房子!这个案子打到最后,对方有可能告我妈,我肯定不会袖手旁观,我会替我妈承担责任,但溢价部分只能算到2009年我起诉的时候。”
可以预见的是,当事双方都输不起这场官司,围绕这套房子,还将有一系列的官司。如果赵女士胜诉,如何执行判决也是一大难题。
分析
中介房管局应否担责?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的赵三平律师分析说,过户手续是否完备,房管部门应对相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与普通群众相比,政府部门显然在甄别材料真假和是否完备方面有更便利的条件和更大的责任。而像此案,因过户材料存在虚假内容,过户行为被撤销,给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房管局显然负有责任。但是,赵律师表示,从实践中看,房屋产权证被撤销的并不少,却很少有找房管局赔钱的,基本上都是由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而就中介公司的行为,赵律师表示,中介公司并未尽责。在未见到房主本人的情况下,比较审慎的做法是去物业公司和居委会打听房屋的有关情况等,在获得房主的委托后再代理出售。现在中介公司的通行做法是,不管来卖房的是不是房主,有没有委托书,先让签合同收定金,等有了纠纷了,你们双方打官司去,反正中介费是赚到手了。赵律师认为,像此案的中介公司,就没有尽到责任,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 2011-11-01桃源小伙背着母亲打工 39岁仍是单身从不言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