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言: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纳入立法评估全过程
从源头上保障妇女权益必要且可行 全国人大代表、安徽省妇联副主席高莉认为,男女平等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实现男女平等是党的十八大重申的基本国策,作为专门规范立法行为的法律,草案应当贯彻落实男女平等这一基本国策,并在具体条文中体现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是承诺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社会发展和决策主流的首批49个国家之一。新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特别强调‘加强对法规政策的性别平等审查’。”高莉道出立法法中体现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性。 吴洪芹注意到,草案的一个重要亮点就是在程序上增加了法律案通过前评估、法律清理、制定配套法律和立法后评估等方面的规定,“这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她建议,在国家层面建立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将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作为立法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立法评估全过程,使之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即在法律案制定、实施和评估全过程中体现性别平等意识,科学考量法律政策的实施对男女两性产生的不同影响,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损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情况,保障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和基本国策真正落实到经济社会发展各个领域。 目前,在全国妇联积极推动和指导下,一些省区市已经探索建立了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机制,用社会性别视角对即将出台的法规进行专门评估、提出意见,并将其确立为法规制定过程中的必经环节,取得了良好效果。 实践证明,开展法律政策性别平等咨询评估从源头上保障妇女权益,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但地方机制不能对国家层面的政策法律进行评估。因此,“应当在国家层面将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作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题中之意贯穿于立法和司法的全过程。”吴洪芹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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