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福建妇联新闻> 妇女与法 > 正文
3男3个月协助卖淫3617次 获得137万多元
www.fjsen.com 2012-04-24 15:36   来源:厦门网    我来说两句

厦门网-厦门商报讯(记者 陈光豪 通讯员 思法)这3名男子先后应聘休闲中心上班,在短短的3个月时间里,协助组织卖淫3617次,卖淫所得137万多元。思明区法院近日宣判的这起案件,也是该院近几年来可计次数最多、涉案嫖资金额最大的协助组织卖淫案。

思明区莲前西路有家休闲中心,除了经营正常的按摩服务外,还组织数十名女子在休闲中心从事卖淫活动。为此,休闲中心还对按摩技师及卖淫女分别进行编号,并组织培训。

2010年9月、2010年10月,文某、郭某先后应聘休闲中心;2011年4月,陈某也应聘休闲中心。他们3人明知休闲中心存在卖淫活动,仍担任现场主管。其中,文某负责组织、召集卖淫女进行卖淫培训,陈某负责卖淫女的请销假,他们两人还共同负责卖淫女的日常管理,即为客人安排卖淫女及服务项目等。至于郭某,除负责管理休闲中心的按摩技师外,还负责购买卖淫物品,并在文某或陈某不在岗时,顶替他们的工作。

2011年8月13日,公安机关突击休闲中心,抓获了文某、陈某、郭某3人,并缴获记载卖淫收入的记账单。根据记载单的统计,自2011年5月至8月期间,休闲中心从事卖淫活动合计3617次,卖淫所得137万元。其中,2011年6月1408次、金额52.9万元;2011年7月1641次、金额62.4万元。

近日,因为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文某、郭某、陈某3人分别被思明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年、5年、4年6个月,并均处相应罚金。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