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又到国庆长假。“法定”假期,“法定”休息,任何人不得侵犯。
当然,每逢长假,总得有人“牺牲小家为大家”。加班并不要紧,但特别的付出得有特别的回报。一句话,节日加班,钱要翻番。
可实际情况却不容乐观。《劳动法》早就颁布,但规规矩矩执行的公司又有多少家?清清楚楚知晓的员工又有多少个?要不,怎么会冒出以下这么多官司呢?
案例1:“不坐班员工”照拿加班工资
余小姐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当业务员。今年5月中旬,由于国家政策调整,余小姐被单位列入裁员名单。由于双方在补偿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余小姐提起了劳动仲裁,除要求公司补偿一个月工资以外,还要单位支付她“五一”加班的工资4000多元。但公司认为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属于不定期合同关系,因此无须补偿;至于加班工资则“根本不存在”,因为他们采取的是基本工资加上业务提成,余小姐加班也是为了做成一笔单子,她的报酬已经通过业务提成体现了,所以不同意支付。结果,仲裁机构支持了余小姐的请求。
律师分析: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二)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此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按照3倍工资标准支付。余小姐虽然拿提成工资,但还是有权要求单位支付“五一”期间的加班费。
案例2:调休还是加班费?员工说了算
徐先生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的工程师。2004年10月国庆长假期间,因企业经营项目需要,徐先生连续加了七天班。按照企业规定,徐先生可以调休一个星期,但徐先生只休息两天就回来上班了。2004年12月,徐先生与公司领导不和被迫辞职,但公司一直不愿支付徐先生的加班费。徐先生不得已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尚未调休完毕的加班工资。但公司却认为调休的权利已经交到了徐先生手上,是他自己放弃。最后,仲裁机构还是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 2011-09-26女子生育后腹痛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