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明确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国家责任。家庭暴力不是家庭私事,而是社会公害,需要政府和全社会共同关注、解决。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规定了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等。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陈明侠等专家认为,这是从国家具有反家庭暴力职责的角度加以明确规定的,包括从国家到地方在内的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加强反对家庭暴力工作。这将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的氛围,对于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对于反对家庭暴力工作实质性开展具有积极的重要的意义。 3.体现受害人本位的精神。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反家庭暴力法的初衷,这部征求意见稿很多方面都体现了受害人本位的精神。意见稿规定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尤其是对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人民法院等各机构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等规定,以及家庭暴力的处置过程、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面告诫、撤销监护等规定都体现了受害人本位的理念。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等认为,征求意见稿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原则和要求中明确了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给予特殊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 4.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医疗记录可维权。针对家庭暴力案件取证难、证明难度大的特点,征求意见稿将举证责任的分配权交由法院裁量,由法院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之间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其中医疗记录可以作为暴力发生及其严重程度的证据,是今后受害人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依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祁建建等人认为,这条规定创设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一般原则的特殊情形。强调法院职权调查,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家庭暴力案件受害人的举证责任。北京源众性别发展中心主任李莹律师认为,“这就把此前需要暴力行为产生后果才能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要求去掉了,这是一个很大的亮点。” 5.强制报告义务,降低家庭暴力侵害。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需要社会各种力量协同参与、系统应对。征求意见稿强调,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特定机构对特定群体受家庭暴力事件的强制报告义务,规定了违反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一些专家认为,弱势群体中的未成年人心智未成熟,精神病人心智受损,老人、残障人士及重病人由于年老、残障或者重病也可能丧失基本的表达沟通能力,缺乏自我保护和自我救济能力,也不了解报警求助的渠道。规定与这些弱势群体有密切联系的机构有义务及时报案,可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家庭暴力案件中弱势群体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尽早摆脱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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