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的说明
二、关于家庭暴力的报案 为了及时发现和制止家庭暴力,草案规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三条)。同时,为了更好地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草案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十四条);未按规定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三条)。 三、关于告诫书 家庭暴力的情节有轻有重,草案对不同情节的处理分别作了规定,对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对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在总结地方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规定了告诫制度,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第十六条),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社区民警应当对收到告诫书的加害人、受害人进行查访,督促加害人不再实施家庭暴力(第十七条)。 四、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 借鉴国外民事保护令制度,总结部分地区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试点经验,草案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三条);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第二十八条)。同时,草案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出条件、有效期和违反的法律后果(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本文系说明摘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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