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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与丽丽(均为化名)曾是一对恋人,在未正式结婚前,他们便有了两个可爱的女儿。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两人于相恋十年后办理了结婚登记。然而,这段婚姻未能持续太久,两人最终选择分道扬镳。离婚后,两个女儿中的茜茜(化名)跟随父亲老王生活,由老王独自抚养多年。起初,一切看似平静,但随着女儿渐渐长大,老王心中却生出一个越来越强烈的疑问:这孩子,怎么越长越不像自己?这个念头像一颗种子,最终促使他委托了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不久,鉴定结果显示排除老王是茜茜的生物学父亲。 震惊与愤怒之余,老王将前妻丽丽告上法庭,请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要求丽丽返还自己多年来付出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也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本案中,依据司法鉴定意见,可以认定老王与茜茜之间并无血缘关系,老王对其无法定抚养义务。因此,茜茜应由其生母即丽丽抚养。关于返还抚养费问题,法院认为,丽丽在与老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怀孕并生下茜茜,且长期隐瞒这一事实,导致老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承担了本不属于自己的抚养责任。这种行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也违背了公序良俗,构成了“欺诈性抚养”。 最终,法院综合案情,判决丽丽向老王返还抚养费四万元,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八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