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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他人冒用头像编造不雅聊天记录,怎么办?
2026-06-26 17:52:52  作者:   来源:福州市妇联   责任编辑:薛莞馨

小丽(化名)原本生活平静,夫妻和睦。然而,一场无妄之灾却悄然降临。小张(化名)冒用小丽的微信头像和昵称,伪造了其与小丽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聊天记录和不雅视频,并将这些虚假材料发送给小丽的家人。小丽的家人信以为真,夫妻关系因此产生严重裂痕。长期的精神压力让小丽痛苦不堪,最终被医院确诊为焦虑症。小张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实后,受到了行政处罚。随后,小丽就民事侵权部分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并书面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也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也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本案中,小张故意捏造事实,冒用小丽的微信头像和昵称,制作并传播虚假聊天记录和不雅视频,致使小丽名誉受损、夫妻关系失和,甚至患上焦虑症。其行为已构成对小丽名誉权的侵害,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小张赔偿小丽精神损害抚慰金,并书面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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