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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武和阿雯(均为化名)婚后没有生育子女。因家庭琐事矛盾不断,阿雯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包括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某小区房屋。双方都确认,这套房子是由阿武的父母在他们婚后全额出资购买的,目前市值约8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这套房子的分割,双方虽确认由阿武父母全额出资,但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及补偿数额。 本案中,阿武父母全额出资购买房屋,没有明确约定只赠与阿武一人,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法院判决房屋归阿武所有,这是基于出资来源的考量。但同时,双方已共同生活十余年,阿雯作为配偶对家庭亦有相应付出。而且,阿武在婚姻存续期间还存在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过错行为。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定由阿武向阿雯支付房屋价值35%的补偿款。 父母为子女婚后出资买房是很多家庭的常见做法。为了避免日后纠纷,建议父母与子女签订书面赠与协议,明确出资是赠与子女一方还是赠与夫妻双方。如果未作约定,离婚时法院将依据上述司法解释,结合出资来源、共同生活时间、家庭贡献、过错等因素综合裁判。对于未直接取得房屋的一方,也不用担心“净身出户”,只要对家庭有相应付出,仍可获得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