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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岁的小美(化名)是一名高中生,平时喜欢刷短视频。某日,一家文化传媒公司主动联系她,声称可以把她包装成“网红”。小美觉得新鲜,便在未告知父母、未经父母同意的情况下,与该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公司负责小美的短视频拍摄、直播等全部演艺经纪事宜,合作期限五年,并明确规定了每月直播时长和高达16万余元的违约金。小美直播两个月后,感到学业无法兼顾、身体吃不消,便离开了公司。公司随即起诉,要求小美赔偿违约金1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本案中,小美签约时尚未满18周岁,公司明知其未成年,却从未要求其提供父母同意的书面材料,甚至通过借用他人账号的方式让她进行直播以获取商业利益。该行为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的立法精神,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司与小美签订的《优秀艺人独家经纪合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且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明知法律规定却故意规避,是导致合同无效的主要过错方。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审理中,法院还发现,小美原就读于重点高中,签约后已休学,其直播内容导向不良,对她的成长造成了不利影响。宣判后,法院专门对小美及其父母进行了面对面教育座谈,劝导小美认真规划人生道路、珍惜学业,同时也劝导其父母加强对孩子的陪伴与引导,切实履行好家庭监护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