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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强与小梅(化名)结婚十年,育有一子。后因感情破裂,两人于三年前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母亲小梅直接抚养,阿强支付抚养费并享有探视权。几年后,阿强以小梅长期未尽抚养、教育、保护义务,无法陪伴孩子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将儿子的抚养权变更给自己。 审理过程中,阿强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文字记录,上面写着“要求和父亲一起生活”,但该记录没有孩子本人签名。而小梅则提交了视频、照片以及一份由孩子亲笔书写的意愿书,其中明确表示愿意继续跟随母亲生活。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中,孩子已年满8周岁,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当尊重其本人的真实意愿。而结合在案证据,孩子本人明确表达了愿意随母亲继续生活的意愿,且该意愿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而阿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梅存在不适合抚养子女的法定情形,也未能证明变更抚养关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阿强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