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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擅自取走孩子名下的存款,怎么办?
2026-04-07 17:58:32  作者:   来源:福州市妇联   责任编辑:薛莞馨

小梅与阿和(均为化名)原是一对夫妻,后因感情破裂离婚。离婚时,二人最放心不下的就是年幼的女儿美美(化名)。为了保障孩子的未来,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处商铺登记在美美名下,并存入50万元作为孩子的生活保障资金,由父亲阿和负责抚养美美。然而平静的日子没过多久,阿和便擅自到银行提前支取了10万元定期存单并办理了销户手续。小梅得知后忧心忡忡,担心剩余40万元也难以留存,于是赶到银行申请挂失并取走了剩余存款。阿和得知此事后,以美美为原告,将小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0万元本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监护人能否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当监护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如何确保未成年人的财产真正用于其成长所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阿和作为美美的监护人,未经授权擅自支取孩子名下存款,且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款项用于美美的成长所需,其行为已侵害了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小梅的本意虽是为了保障美美的权益,但其行为也不可取。

对此,法院没有简单一判了之,而是创新性地提出了“三方监管”执行方案:由阿和、小梅与银行共同监管案涉存款的使用,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支取。这一方案在生效判决中明确,并在执行程序中落地实施。

最终,三方达成一致:案涉40万元存款继续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今后如需动用,必须经三方共同签字确认,确保每一分钱都真正用于美美的学习、生活和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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