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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与生育津贴损失,能否同时主张?
2026-03-27 15:38:40  作者:   来源:福州市妇联   责任编辑:薛莞馨

小丽(化名)入职某公司多年,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四年前,因公司业务调整,她被调至关联公司工作,并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公司也继续为她缴纳社保。同年,小丽发现自己怀孕了,这本该是一件喜事,然而等待她的却是一纸冰冷的辞退通知。当年年底,公司以小丽“违纪”为由,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停缴了她的社保。此时,小丽已怀孕数月。次年初,她顺利生产,却因社保断缴,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仅拿不到生育津贴,连生育医疗费都得自掏腰包。

小丽申请劳动仲裁未果后,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生育津贴损失。公司辩称,已经支付了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生育津贴损失不应再重复主张。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与生育津贴损失,能否同时主张?法院指出,这两者性质不同,并不冲突。违法解除赔偿金,是法律对用人单位违法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而生育津贴损失,是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断缴社保而无法从社保基金获得的预期利益损失,二者可以一并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赔偿金。对于孕期女职工而言,选择赔偿金并不意味着放弃生育保险待遇。若以劳动者选择赔偿金为由否定其生育津贴请求权,将变相限制劳动者的选择权,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孕期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相悖。法院特别强调,生育津贴属于女职工在孕产期的法定保障。公司违法解雇并断缴社保,导致小丽无法享受生育津贴,该损失是公司在解雇时应当预见到的。生育津贴的计算标准是法定的,可以依法核算,不因社保断缴而消灭。

最终,法院判决公司向小丽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生育津贴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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