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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阿姨与老赵(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多年,两人感情一直比较稳定。然而,三年前一场突如其来的疾病打破了家庭的平静,孟阿姨被确诊患上肺癌,急需进行治疗。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老赵却表示没有钱给孟阿姨治病,双方因此产生激烈矛盾。无奈之下,孟阿姨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目前,孟阿姨在外租房独自居住,老赵则住在养老院。 诉讼过程中,孟阿姨经过慎重考虑,撤回了离婚的请求。但她治病刻不容缓,个人退休金远不足以支付医疗费。于是,她转变了诉讼方向,以老赵拒不履行扶养义务、拒绝为其提供治疗费用为由,请求法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获得治疗资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夫妻之间互负法定的扶养义务,这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义务。 法院指出,孟阿姨罹患肺癌,属于重大疾病,急需医治。老赵作为丈夫,明确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其行为已构成了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因此,孟阿姨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用于治病,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考虑到孟阿姨已撤回离婚诉请,本案的核心在于解决其紧迫的医疗费用问题,而非彻底清算夫妻全部财产。因此,法院决定暂不对双方共有的房屋进行分割处理,而是聚焦于可供灵活支配的存款。 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孟阿姨病情的严重性、预期医疗支出、其个人经济能力,从保护合法弱势方的原则出发,判决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分割老赵名下存款18万元归孟阿姨所有,专项用于其疾病治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