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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暴方离婚后还能获得孩子抚养权吗?
2026-01-30 16:09:30  作者:   来源:福州市妇联   责任编辑:薛莞馨

小玲与小刚(均为化名)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家庭原本和睦。然而,某日小玲发现小刚有婚外情,双方爆发激烈争吵。争执中,小刚情绪失控,对小玲实施了严重的暴力行为。经司法鉴定,小玲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后经刑事诉讼程序小刚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

在承受了身体与精神的双重伤痛后,小玲决定结束这段婚姻,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她请求由自己直接抚养两名子女。此时,已刑满释放的小刚则表示反对,他认为自己的经济条件优于小玲,坚持要求由他来抚养两个孩子。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小刚对妻子实施严重家庭暴力并构成刑事犯罪,其行为本身已对家庭造成了巨大创伤,这种暴力和不稳定的因素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其次,两名子女长期随母亲小玲共同生活,已形成了稳定的生活、学习环境和习惯。维持现状,避免因变更抚养关系给子女带来新的适应困难,更有利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和成长。第三,小玲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能够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经济条件的比较,并非决定抚养权的唯一或首要标准,尤其在另一方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两名子女由小玲直接抚养,小刚需按月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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