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姑嫂对簿公堂争房产,法官巧断案
2026-01-26 16:28:58  作者:   来源:福建台融媒体资讯中心《现场》   责任编辑:薛莞馨

在莆田,一个老人晚年患病离世,留下了三处价值不菲的房产。她的离去,引发了一场家庭内部的财产继承之争:小姑子与父亲、嫂子、侄子对簿公堂,希望继承老人遗产。老人的遗嘱是否真实有效?姑嫂之间,如何分配房产?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莆田的王大爷和妻子林奶奶,操劳了大半辈子,把3个子女拉扯长大,并挣了一份不小的家业。可惜的是,长子早年因意外离世,不过,儿媳此后没有改嫁,带着年幼的两个孩子,继续与两个老人共同生活了十几年。

2018年林奶奶因病去世,此后几年,王大爷继续与儿媳、孙子共同生活,身体也开始不太硬朗。2022年8月,在王大爷的要求下,老人的几处房产最终完成了不动产权过户登记,产权变更为儿媳、孙子。

然而,让人始料不及的是,房产过户的消息传开之后,这个原本和睦的家庭瞬间出现了隔阂,林奶奶的小女儿王英(化名)心生不满,认为这是一边倒的偏袒,损害了自己合法的继承权。

王英(化名)认为,老母亲生病之后,自己和姐姐也一直轮流在病床前尽孝,也多次陪同母亲到福州治疗。

而对于姑姑这样的说辞,王丽娜(化名)并不认可,她表示自己的母亲为这个家庭,付出了巨大的心血。

由于不满父亲私自将房产变更至嫂子和侄子名下,多次协商无果之后,王英(化名)一纸诉状将父亲和嫂子、侄子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母亲遗产,并申请对母亲遗嘱的真实性进行司法鉴定。

经鉴定,遗嘱不是本人亲笔书写。开庭审理期间,这份遗嘱因真实性存疑,最终未被法院采纳。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加以举证。被告主张老人生前留有遗嘱,应就案涉《遗嘱》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虽然法定继承通常以血缘关系和婚姻关系为基础,但本案的情况比较特殊,在丈夫去世后,儿媳与公婆王大爷和林奶奶共同生活,形成相互扶养扶助的家庭成员关系,家庭成员也认可儿媳对两个老人赡养事实。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儿媳作为过世婆婆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合情合理合法。

法院审理认为,儿媳一直与被继承人夫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符合中国家庭的传统居住生活方式,公公、婆婆与儿媳间互为家庭成员。在丈夫去世后,本案中的儿媳不仅为亡夫养育儿女,而且对公婆尽到赡养义务,依法有权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因此,城厢区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大爷对案涉不动产享有的份额合计为:3/5;王英(化名)姐妹与嫂子分别享有的份额为:1/10;王丽娜(化名)姐弟俩分别享有的份额为:1/20;并互相协助办理该不动产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此后,王英(化名)不服判决,上诉到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各方均未提供新证据,最终莆田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1:在不少人的传统观念里,本案中,老人的配偶、子女才该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什么儿媳也能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呢?法院是根据哪些法律,把林奶奶的儿媳判定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

问题2:法院如何去判定一份遗嘱是否能被采信?当一份遗嘱的真实性存疑时,哪一方负责举证?

问题1:在民间,有很多传统的家庭,有着传统的观念,比如说遗产一般都给儿子或者孙子,像出嫁的女儿,或者丧偶儿媳,被分配的遗产是很少的,或者没有。但在本案中,赡养公婆的丧偶儿媳,被法院作为了第一顺序继承人。法院的这个判决,对社会行为的引导作用和社会意义有哪些?

问题2:遗产分割常常是家庭关系的试金石,在亲情与利益发生冲突时,家庭的每个成员应该怎样去处理冲突与矛盾,才能更好维护家庭的完整和谐,尽量避免家人对簿公堂呢?

问题1:对于继承遗产来说,家人的遗嘱是很重要的依据。那么,遗嘱到底该怎么立才规范合法,才能在遗产继承中起到真正作用?

问题2:在本案中,涉及了多种继承人,比如配偶、子女、代位继承人还有尽了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最终,法院判决也给出了一个继承的份额比例。在法律上,对于遗产继承,到底是如何规定每方的继承份额的。

这起发生在莆田的家庭遗产纠纷,看似只是一场家务事,但其判决结果却如同一面镜子,映照出我国法治精神与社会观念的深刻变迁。它彰显了法律对女性,特别是丧偶女性家庭价值的充分肯定与保障,明确表达了法律保护的是赡养事实而非性别,更向社会传递了“谁尽孝,谁受益”的清晰信号,弘扬了孝老爱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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