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于2026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条例结构 条例共9章74条,包括总则、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和法律责任、附则。 特色亮点 明确监护责任,保障身心健康 家庭是人生的第一所学校,要用责任筑牢防线,用尊重滋养成长。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陪伴关爱,培养良好的亲子关系。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任何一方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庭教育和抚养责任,也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四条 多维务实举措,强化学校保护 校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场所,通过安全、教育、管理多维度营造安全健康校园环境,筑起未成年人成长的坚实后盾。 实行集中用餐的学校、幼儿园,每餐应当有相关负责人与未成年人同标准共同用餐,并按照规定做好陪餐记录。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课时和作业,每天至少安排一次三十分钟大课间体育活动,保障未成年学生每天综合体育活动时间不低于两小时。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心理健康筛查机制和早期干预机制。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对教职工的管理,严格执行入职报告和准入查询制度。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于未成年学生因特殊情况,确有必要提前到校或者延迟离校的情形,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经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前与学校沟通,允许其进入学校或者留在学校并妥善安置,保障学生安全与校园秩序。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七条 突出人文关怀,保护弱势群体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特殊教育资源,落实特殊学校建设标准和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全面实施残疾未成年人从学前教育至高中阶段免费教育,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特殊教育经费投入。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五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公安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建立健全家庭监护能力评估帮扶机制,对留守未成年人、困境未成年人以及存在监护缺失或者监护不当情形的家庭,开展安全处境、监护情况、身心健康等方面的调查评估。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对所辖区域的留守未成年人和困境未成年人至少每个月联系一次,每季度走访一次。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五十四条 细化强制报告制度,筑牢安全防线 针对实践中强制报告制度落实难问题,借鉴实践中先进经验,细化强制报告制度。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建立报告制度,规范报告程序,明确报告时限,并支持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报告义务,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及相关信息安全。 鼓励和支持医疗机构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行业主管部门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报告工作,便捷操作流程,提高报告时效。 ——《福建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条 规范新兴业态,织密护苗网络 《条例》细化了电竞酒店、剧本娱乐场所等新业态的禁入/限入规定;规定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明确医疗机构、市场主体等各方责任。要求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要求平台完善社区规则引导合理用网。 此外,为了强化保护未成年人的制度刚性,推动保护制度落地落实,条例根据上位法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增加了对酒吧、电竞酒店、剧本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经营者违法行为以及违法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