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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力反家暴,法治护安宁。温情守妇幼,妇联暖人心。习近平总书记在全球妇女峰会开幕式发表主旨讲话中指出,健全和完善反暴力机制,坚决打击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 人民法院是反家暴的重要力量,坚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推动完善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机制。妇联是妇女群众的“娘家人”,高度重视并参与反家暴工作,为受害妇女、儿童提供心理疏导、法律咨询、困难帮扶等服务。 长期以来,福建法院始终坚持与妇联组织在反家暴方面开展协同合作,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凝聚合力助推家庭暴力案件早发现、妥处置。此次,福建高院与省妇联联合发布4件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旨在彰显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鲜明态度,引导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主动报警并积极向相关职能部门寻求帮助,同时呼吁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不断提升反家庭暴力意识,共同营造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新风尚。
案例一:多部门闭环织就反家暴防护网——林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林某(女)与吴某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二人长期因家庭琐事争吵。2024年9月,二人再次激烈争吵,林某搬回娘家居住,并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吴某联系某电视台栏目组请求调解。2024年11月中旬,媒体入户采访并播出相关节目,林某拒绝调解并通过家人诉称长期被家暴。 网信、公安、法院、司法、妇联等多部门开展联动处置。经走访核实,吴某系流动人口、居无定所,存在蹲守林某住处、电话及短信骚扰林某及其父母、纠缠至林某父母店铺与工作单位等行为,导致林某失业,林某明确提出离婚诉求。因林某长期隐忍未报警、未留存家暴相关证据,各部门协同推进证据收集工作,形成证据链。2024年12月11日,属地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止吴某实施家暴及骚扰、跟踪林某及其近亲属。社区持续开展定期回访,确认吴某未再实施骚扰行为,2025年2月13日,双方通过诉前调解达成离婚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的妥善处置,核心在于各部门联动发力、精准配合,第一时间捕捉网络传播线索并快速响应,有效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各部门整合资源、各司其职,共同构建“数据预警+温情干预+多元共治”的全流程闭环机制,公安、法院、司法等部门对林某的人身安全实施保护性措施,专业指导帮助林某依法收集证据、申请保护令,强化法治层面的 “刚性保护”,又联动妇联提供心理疏导服务,帮助林某克服恐惧、重建信心。社区持续开展回访,落实人文层面的“软性关怀”,最终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面对家暴事件,各部门不简单以家庭纠纷定性,主动担当、协同破解证据不足、跨区域管控难等痛点,切实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实现反家暴社会共治。 案例二:法律有力保护“看不见的伤害”——谢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谢某(女)与杨某于2020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经常酗酒,并多次辱骂殴打谢某。2020年至2022年期间,谢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因杨某的家暴,双方于2022年5月登记离婚。离婚后,杨某多次到谢某的工作单位跟踪、纠缠谢某,2024年9月,杨某发短信威胁要杀害谢某。谢某报警后,公安机关多次对杨某进行告诫劝说、批评教育,但杨某仍持续使用网络电话骚扰、恐吓谢某,并在某网络平台上辱骂谢某,严重干扰了谢某的正常生活,给谢某的身心健康带来伤害。2025年1月,谢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杨某虽未再直接对谢某实施殴打、残害等身体暴力行为,但其经常性通过网络电话、网络平台对谢某实施骚扰、威胁、恐吓、侮辱、跟踪等行为,致使谢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符合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的特征。根据谢某提交的短信记录、照片、保证书、报警/求助回执、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等证据,证实谢某有遭受暴力的现实危险,谢某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裁定:一、禁止杨某殴打、威胁、骚扰、跟踪、辱骂谢某;二、禁止杨某到谢某的住所、工作单位进行恐吓、威胁、骚扰、辱骂。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后,联合公安机关、双方居住地所在居委会等单位协同送达和跟踪监督,确保保护令落地见效。 典型意义 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既包括殴打、捆绑等身体暴力,也包括谩骂、恐吓等精神暴力。杨某通过网络电话、网络平台持续骚扰、威胁、恐吓、侮辱、跟踪谢某,让谢某产生紧张恐惧情绪,对谢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实质性的侵害,符合精神暴力特征。当前,网络通信、短视频APP等网络平台逐渐影响人们日常生活,本案将以网络电话骚扰和公共平台辱骂等精神暴力形式纳入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范畴,为类似案例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三:人身安全保护令制止“分手暴力”——兰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基本案情 兰某(女)与朱某原系夫妻关系,202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后,朱某不定时前往兰某的住所和办公场所进行骚扰、恐吓,并动手殴打兰某。兰某多次报警,公安机关调查后对朱某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双方达成《现场调解协议书》。但之后朱某并无悔改,反而变本加厉,对兰某进行骚扰,严重影响到兰某的正常生活。兰某遂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报警/求助回执等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朱某在与兰某离婚后实施的相关行为使得兰某遭受暴力侵害或面临暴力侵害的现实危险,故兰某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裁定:1.禁止朱某对兰某实施暴力、恐吓和威胁;2.禁止朱某在兰某个人生活及工作场所范围内骚扰、纠缠;3.禁止朱某跟踪、接触兰某及其母亲。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本案兰某在与朱某离婚后,多次遭受朱某的骚扰和恐吓,在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情况下,朱某仍未停止对兰某的伤害行为,严重影响兰某的正常生活。兰某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审理法院及时签发保护令,有助于制止“分手暴力”对离婚后妇女的侵害,依法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四:三维联动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陈某被家暴权益保护案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陈某在其父母离异后,随父亲与继母苏某共同生活。陈某父亲长期在外工作,仅每周末回家,陈某日常主要由苏某照料。2024年3月5日,某社区妇联接到辖区某学校报告线索,反映该校学生陈某身上存在多处伤情,疑似遭受继母家暴。 妇联和民政部门通过入校和入户家访掌握苏某“以打骂代替管教”、陈父“监护缺位”的基本情况,依托综治中心平台,迅速联动公安、法院、检察院、学校、社区进行处置。公安部门现场出示伤情证据与法律条文,严正警示苏某家暴的违法后果;检察院结合类似案例释法,打消其“家庭内部事无人管”的侥幸心理;法院重点向陈父解读法定监护责任,指出其已构成监护失职,若继续放任可能面临监护权变更的风险;妇联联动专业力量开展心理疏导与家庭教育指导;社区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专班;学校为陈某建立“心理关爱档案”并安排专人辅导。经多部门联合释法与警示,陈父与苏某充分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明确承诺履行监护职责、杜绝家暴行为,关注孩子身心健康。 典型意义 本案的妥善处置,核心在于强制报告制度的有效落地与“社区-学校-区直部门”三维联动机制的高效运转,学校积极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及时报告疑似家暴线索,打破了“家庭私事无人知晓”的信息壁垒,各部门各司其职、精准配合,以综治中心为核心枢纽联动开展联合核查、制定处置方案,形成“报告-核查-处置-跟踪监护”的全链条保护。整个过程既凸显了强制报告制度启动保护程序的关键价值,也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领域跨部门协作流程,明确了各单位职责边界与联动节点,为未成年人提供更为全面、充分、立体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