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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年前遗留家具 改嫁母亲还能继承?
www.fjsen.com 2011-09-23 15:37   来源:中国妇女网    我来说两句

案情:

韩老太与前夫共生育了3男、3女6个孩子,前夫于1950年不幸去世,另有一个儿子未结婚生子于1970年过世。两位亡者都未留下遗嘱。韩老太与前夫共同购置的3件红木家具,一直由韩老太与子女共同使用。2002因市政动迁后原拆原回,韩老太被安置与自己的长子共同居住。红木大橱和梳妆台一直存放在长子使用的大房间内,红木床置放在韩老太自己的小房间内使用。2年后,韩老太再婚,并搬至配偶处居住,而红木家具一直留在原来的房屋内。近年来,韩老太与长子为红木家具的归属经常发生争执,经居委会协调未果,韩老太将自已的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将3件红木家具判归其所有。

分析:

由于本案牵涉到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人民法院依法将韩老太的另4名子女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所争议的3件红木家具,是原告韩老太与原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她应当享有一半产权。前夫去世后,红木家具中的1/2应作为遗产处理,由原、被告及当时尚在世的另一个儿子共同继承。去世的儿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原告一人,他在遗产中应享有的继承份额由原告韩老太继承。由于几十年来,本案原、被告均未提起继承主张,也未表示放弃继承权,根据《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应当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内提出,超过诉讼时效的,相关遗产应按析产处理。红木家具由原告与5位被告按份共有,其中9/14属原告所有,5位被告对红木家具各有1/14的所有权。原告现提出分家析产,符合法律的规定,法院应当支持。法院审理过程中,韩老太长子认为红木家具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万元,原告韩老太表示愿以20万元的价格对各位被告作经济补偿。据此,法院作出判决,红木家具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对5位被告作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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