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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田女士于2020年11月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导购,月工资4000元,双方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为其在天津缴纳社会保险。在职期间,田女士患病住院进行手术治疗。由于公司为田女士异地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按照北京市职工医疗保险进行实时结算。田女士只得通过之前自己缴纳的北京市新农合保险,报销门诊及住院费用。手术后,田女士需要在家休养,公司却要求不准请病假,并拒收病假条。田女士与公司反复沟通,公司还是扣了田女士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田女士申请劳动仲裁,并向工会寻求帮助。在工会律师的帮助下,田女士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案件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田女士的各项请求,裁决公司须补足田女士病假期间工资,按照新农合与北京市职工医保报销差额,补足医疗住院费用及医疗门诊费用。 案件评析 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职工患病期间工资?用人单位为职工异地缴纳医保是否存在问题?现实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经常遇到这样的问题。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在医疗期内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用人单位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由此可见,用人单位为职工异地缴纳社会保险是不合法的,由此给职工带来的损失,用人单位也应承担责任。 (选自“2022年北京工会维护女职工权益十大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