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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被撤销,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
2022-12-21 15:15:09  作者:   来源:中国妇女报   责任编辑:卓志沐

婚后,我发现丈夫陈某患有重大疾病,但郭某未在婚前如实告知,我及家人无法接受,我准备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婚姻。我与陈某已经共同生活了1年多时间,拥有不少财产。请问,婚姻被撤销后,我们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处理?

读者华泉

华泉,你好!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据此,你和陈某的婚姻当被法院依法撤销时,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约束力,由于双方在同居期间不属于配偶关系,所以不适用婚姻法律中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按照上述规定,对于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割,遵循的原则是双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

当你和陈某无法达成协议时,则首先要划清个人财产和共同共有财产。对于有证据证明属于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包括一方的劳动收入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获得的合法收入,对方无权享用;而对于双方共同经营、共同投资所得的收入和共同出资购置的房屋等,应认定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即双方对共有财产平等地、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在对共同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时,法院首先应当按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也就是说,无过错一方有权多分财产。另外,法院还会考虑到双方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并适当照顾各方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教授潘家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