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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兆迪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妇女权益保障面临新情况新挑战。职场中,女性朋友们可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单位克扣生育津贴,该如何维权? 2015年,王女士入职润润公司,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4月8日休产假。王女士2018年度税前工资及奖金总额共计258709.7元。经社保经办部门审核,产假期间社保基金已列支生育津贴29229.2元,润润公司扣除部分2019年12月代扣代缴社保公积金费用(个人负担部分)979元后已向王女士支付;润润公司曾向王女士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间部分工资,每月数额均为554元。 2021年3月王女士离职,其以要求润润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为由提起仲裁申请,后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润润公司辩称生育津贴已照常支付给王女士,并没有因产假而降低其工资标准,公司已通过提高年终奖数额的方式弥补了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法院最终判决润润公司向王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71320.04元。 宣判后,润润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属于女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之一。 润润公司曾向王女士支付部分产假期间工资,但该数额低于法定标准,理应予以补足。润润公司提出的其已通过提高年终奖的方式弥补了产假工资差额,无需再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的意见缺乏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润润公司应向王女士支付产假工资差额71320.04元。 法官提醒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本案涉及的生育津贴是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女职工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生育津贴低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向职工补齐,高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允许克扣。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国家施行生育保险制度,国家保障孕产期女职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的权益。 职工如果对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可到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查询;若因此产生劳动争议,应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系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