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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检察公益诉讼制度 协力消除对妇女的暴力
2022-12-15 17:53:39  作者:   来源:中国妇女报   责任编辑:卓志沐

■何霞

在11月25日“国际消除对妇女暴力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妇联共同发布了保障妇女权益检察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司法实践中的积极探索为修订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022年10月30日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救济措施。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其中,第三项关于性骚扰和第四项贬损妇女人格的行为,根据《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针对妇女的暴力”的概念界定,可被认为是广义地对妇女实施暴力的行为。而第五项则是一个兜底条款,为检察机关能动司法、拓展检察公益诉讼留下了空间。

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不仅仅侵害了个案中妇女的人身权益,也给社会情绪造成一定影响,阻碍社会性别平等的实现,侵犯了社会公共利益。这也是近年来拐卖妇女、家庭暴力、性侵或者公共场所中对妇女的暴力事件发生后,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强烈情绪的原因。

在颁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有两例案件是涉家庭暴力的行政公益诉讼。在案件处置中,检察机关更多地运用了检察公益诉讼的前置程序检察建议,不仅仅着眼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整改,更强调敦促相关部门建立工作机制、切实履职。

第八例是关于督促落实涉家庭暴力强制报告制度。医疗机构对就诊的遭受家庭暴力的智力残障妇女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且卫健委存在监管缺失,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督促、协同相关责任主体履职尽责,推动构建联防联动的涉家庭暴力妇女保护体系。

第九例是督促加强反家庭暴力联动履职机制。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在告诫书、行政处罚等履职中的不力行为通过检察建议进行督促,并协同具有反家暴职责的部门召开会议,共同商议措施,搭建联动履职信息共享平台。

基于司法实践中的探索经验,从行政公益诉讼的视角,对检察机关保障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有以下的建议:

拓宽线索发现机制

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检察机关在刑事检察、控告检察、诉讼监督、公益监督等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的违法情形。在检察机关自行调查线索面临较大难度的情况下,如何及时发现与识别相关行政违法行为就是启动行政公益诉讼必须予以重点考虑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主动开展专项活动,发现相关行政违法线索,同时积极调动各种社会力量,扩展检察机关案件线索的来源,探索多样化的线索发现机制。例如在第八例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会同妇联开展“消除对妇女家暴、维护妇女权益”专项行动,采用综合调研、数据对比等方式,查阅全县近三年涉妇女家暴样本1000余份,发现存在公安机关处理警情不到位、卫生部门监管不严等问题,排查出“金某某疑遭家暴”等3条重点线索。

建立公益诉讼观察员制度,可以考虑充分发挥相关公益组织以及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聘请公益诉讼观察员。这不仅可以调动社会公众与社团组织的监督积极性,还可以利用其专业能力与不同职业背景,在一些较为隐蔽的领域及时发现侵害妇女权益的线索。这有利于检察机关在整改督促环节中持续监督。

搭建线索发现和信息共享平台。随着互联网数字科技的快速发展,检察机关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搭建线索发现与信息共享平台,推动行政部门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通过互联网渠道加大公益诉讼宣传,增强社会公众对公益诉讼的了解,提高公众对检察行政公益诉讼的认同感;建立网上检举机制,降低社会公众提供线索的成本与难度,广泛拓宽案件线索来源,将“智慧检务”建设落到实处。

完善立案结果答复与监督规范,让线索提供机制得到有效运行。可以参照检察机关对刑事犯罪举报工作的规定,对于社会公众的检举及时进行线索评估,在合理期限内给出是否立案的书面答复。对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或者检察机关在合理期限内未做出答复的,提供线索的社会主体可以向上一级检察机关申诉或申请复议一次。

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办案流程

细化调查核实机制。从适用对象、具体措施、程序规则、机制保障与监督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调查核实机制,对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违法履职或不履职的事实以及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事实状态进行全面、客观地调查、审查。

典型案例九中,检察院采取了询问当事人,走访法院、教育、民政、司法、妇联、公安等单位,进一步调查核实辖区内家暴案件情况及相关职能部门履职情况,发现当地存在制发家暴告诫书、给予行政或刑事处罚的案件数量相对偏少,在联动履行反家庭暴力惩处、服务、宣传、监督等职能方面存在堵点,家庭暴力预防工作存在漏洞,以妇女为主的家暴受害人权益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在此基础上召开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多部门磋商座谈会,推动共同制定工作机制和流程。

有效发挥诉前程序的作用

检察建议等诉前程序是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经程序。在保障妇女权益行政公益诉讼中,需要充分重视诉前程序,检察机关在针对有关线索立案后需要尽快采取行动,灵活调整督促手段,争取在诉前阶段实现对违法行政行为督改与纠正。为此,检察机关需要提高制发检察建议的质量与效率,重点增强检察建议的明确性、可行性与法律说服力;可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已经立案的检察监督、制发检察建议等情况,及时向行政机关及其上级部门进行通报,一方面推动行政主体内部主动整改,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提起公益诉讼争取支持。

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涉及占人类一半数量的妇女的生存和发展,关系到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整合监督资源,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不仅提供了更多的救济机制,也推动了我国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

(作者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