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某婚内出轨,与杨某发展为婚外情关系。张某在与配偶陈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赠与杨某100余万元。陈某能否要求杨某返还这笔钱?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师事务所吴珍榕律师:张某未经配偶陈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财物赠与婚外情人杨某,侵害了陈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而且,该财物赠与行为,有悖社会公德、有违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陈某在未与张某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有权要求杨某返还100余万元。 法条: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