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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两法”将一体施行 护佑“少年的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有关负责人解读新未保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2021-05-28 10:25:46  作者:   来源:中国妇女报   责任编辑:康金山

□ 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王春霞

“两部新修订的未成年人法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全国的未成年人提供的一份厚礼。”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5月26日表示。当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有关负责人就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接受集体采访。

两部法律修订的亮点很多

郭林茂介绍,这两部法律关联性很强,如同未成年人保护的车之两轮。两部法律共同发力、一体施行,才能真正保护好广大的未成年人。

“两部法律修订的亮点很多。”郭林茂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一是内容增加,体现在条文数量上,由原有法律的72条增加到现在的132条;体现在结构上,增加政府保护和网络保护两个专章。二是明确责任,对家庭、学校、社会、政府、网络产品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司法机关等各个主体应当承担的未成年人保护责任,能明确的尽量明确。

郭林茂说,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是明确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概念,健全预防和矫治教育的措施;二是改革完善收容教养制度,将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送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收容教养制度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两法”规定的相关配套规定如何落实?立法法第六十二条明确,“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一年内作出规定,法律对配套的具体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郭林茂介绍,为落实未成年人两部法律的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起草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草案,已多次广泛征求意见,目前基本成熟,待合适时机正式出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六条规定:“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正抓紧研究,需要加快推进。

未成年人提意见呼吁减轻学习负担

“这两部法律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也备受广大未成年人的关心,对未成年人的这种关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给予了高度重视。”郭林茂说,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例,初次审议后,修订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内,共有19028名未成年人提出了22629条意见,约占网上意见总数的44%。这些意见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减轻学习负担,二是防治校园欺凌。我们在研究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过程中,在具体条文上充分反映了广大未成年人的意见和诉求。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时,在监护人职责中,明确规定“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在“学校保护”一章中,明确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合理安排未成年学生的学习时间,保障其休息、娱乐和体育锻炼的时间”。“学校不得占有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学校、幼儿园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合作为未成年人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郭林茂认为,上述规定为规范和治理校外培训提供了一定法律支撑。治理校外培训乱象、减轻未成年人和家长的负担,这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目前,校外培训乱象有必要进行治理,也需要多方面综合施策,包括规范校外培训,完善教育相关法律、提升学校教育质量和内容等。

多角度全方位加强未成年人保护

新修订的未保法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该规定如何落实?郭林茂在回答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提问时表示,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时,可以将抢夺、隐匿子女的行为作为判断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不利于子女抚养的一个因素来考虑,同时也要综合其他因素作出合理的判断。

郭林茂说,首先,法律明确表示不允许这种行为,因为这有损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但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进一步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者措施。这主要是因为,实践中发生这种行为,具体情形有很多种,涉及父母之间的感情、家庭内部的事务等等;抢夺、隐匿的原因很多,抢夺、隐匿的一方未必不是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一方。因此,法律没有作出“一刀切”的硬性规定,而是由人民法院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结合案情综合判断。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一处处长刘斌介绍,在预防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方面,未成年人保护法从多个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在委托照护的情况下,明确曾实施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不得作为被委托人。二是明确学校的预防机制和保护措施。三是明确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要求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履行查询义务。

如何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郭茂林认为,有两点很关键。一是坚持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二是抱持宽容的态度。

郭林茂说,处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事项,首先要想到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当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相冲突的时候,要优先考虑未成年人,比如遇到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时候,要优先救护未成年人。对罪错未成年人应抱着宽容的态度,不要过度指责、过度惩罚,当然一些严重的恶性案件,要有必要的惩戒。对于罪错未成年人,主要还是要依靠教育,而不是依靠惩罚,更多是通过教育来挽救,这也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中始终坚持的一个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