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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行为保全,防范家事案件中过激行为
2021-04-28 11:34:26  作者:   来源:   责任编辑:卓志沐

家事案件中的行为保全,不但涉及法律,还涉及人身关系、风俗情感等诸多因素,细化落地时,需要同时从法律和情理角度给出解决方案,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实现行为保全设立的目的。

■ 胡梦蝶

家事案件指因婚姻、继承、子女抚养等家庭纠纷引发的案件。家事案件不但涉及财产分割,还涉及情感纠葛和人身关系变化,多重因素影响之下往往容易发生过激行为,需要设立行为保全。

行为保全,是指在可能因当事人一方行为或其他原因导致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其他损害时,法院可以主动或依申请裁定责令作出或禁止作出一定行为。

家事案件行为保全设立的必要性

近年来,离婚诉讼案件数量总体呈现增长趋势,其中八成以上涉及子女,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时,有的人会采取较极端的抢夺行为,此时行为保全的介入十分必要。

此外,家事纠纷中的继承案件自2014年至今呈现上升趋势,大约四成的继承纠纷涉及宅基地、拆迁房等政策性房屋。继承中财产形式、成员构成、历史来源的复杂性,必然会涉及对继承人具体行为的限制和规范。

2018年《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第12条对什么情况下应当做出行为保全裁定做出了明文规定,为行为保全的具体操作和落地提供了很好的实务指导,也可以从侧面反映出现实中对行为保全的需求和设定的必要性。

家事案件中行为保全的现状及问题

判例是行为保全在家事案件审判中实际运用情况的最直接体现,为此笔者对公开可查询的判例进行了搜集整合,总结出家事案件中行为保全的常见适用场景和现状。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律信息网中输入关键词“行为保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分别出现相关裁判文书13篇、19篇,筛选去重后,有效文书共9篇,其中只有5篇专门针对行为保全作出单独裁判文书。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具体分析,家事案件中行为保全中有4种常见适用场景:

场景一:隐匿子女。此类案件中,要求禁止隐匿子女,是否以离婚为前提条件?告知子女住所是否是驳回行为保全的合法理由?什么情况下行为保全申请能够被支持?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目前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场景二:家庭暴力。家暴情形下,申请行为保全和人身保护令都是法定救济途径,两者之间存在重合之处,但两者的界限和最佳适用场景,需进一步明确。

场景三:限制出境。出境可能会造成案件难以审理、判决无法执行。但难以审理的标准是什么、必须亲自出庭的案件有哪些,在实践中缺少判断标准。

场景四:中止财产处分行为。中止财产处分的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有一定的重合之处,需对两者进行区分,两者的具体适用范围、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等问题,需要在实务中进一步细化。

完善家事案件行为保全的四点建议

结合行为保全现状和家事案件的特点,建议完善以下几点:

(一)明确行为保全的启动条件。

启动行为保全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申请人有胜诉的可能性(并不对胜诉的概率做具体要求),二是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造成更大的损害结果或带来不良的社会影响,符合上述两个基础条件后可依法提起行为保全申请。

在此基础上,还应区分行为保全与财产保全、人身保护令等其他救济措施,明确适用场景和界限。

(二)制定行为保全的裁判标准。

建议明确不如实陈述、隐瞒的不利后果,例如在隐匿子女的情况下,如果事先明确隐匿子女极可能导致丧失抚养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减少隐匿行为的发生。

在举证责任上,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在申请人能够提供基础证据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由于家事案件多涉及隐私,存在难以取证的情况,对于满足一定条件的案件,可启动司法协助取证。

对于具体的行为和材料,建议可以借鉴反家庭暴力法中的列举模式,增强实务中的可操作性。

(三)加强行为保全的执行落实。

建议参考人身保护令相关规定,设立行为保全落实和执行监管机制,将裁定以告知方式送达被申请人单位、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居委会村委会等有关组织,上述单位组织应当协助执行;对于违反裁定的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等处罚。

同时,建立起查访、追踪、监督机制,并在一定情形下,要求被申请人主动上报行程,多种途径联动保障执行落地。

(四)规范行为保全限制,避免权利滥用。

涉及人身权利的行为保全,应确认采取行为保全的必要性,保护申请人权利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被申请人的隐私。针对涉及财产或可能导致财产损失的行为保全,可以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担保不限于财产,类型可以更灵活、更多元。对于不当保全行为带来的损失,应予以追责。

综上,家事案件中的行为保全,不但涉及法律,还涉及人身关系、风俗情感等诸多因素,细化落地时,需要同时从法律和情理角度给出解决方案,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实现行为保全设立的目的,争取让每位当事人在个案中感受到法律的温暖。

(作者系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