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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权是夫妻重要共同财产。在实践中,夫妻一方有时为了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会与第三人签订表面合理合法的合同。那么,法院如何判断这一普通人不太了解的合同是否有效呢? 日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法官丁明君通过其审理的两起典型案例,向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介绍了具体判别过程和有关标准,并提醒常常处于弱势的女性一方,要全面掌握家庭财产状况,用足法律,保护好自己的合法财产。 婚姻破碎,丈夫暗中转移资产 2001年,原告江某(妻子)和被告曲某(丈夫)结婚。婚后出于照顾家庭及两个孩子的需要,江某常年在家操持家务,曲某在外打拼。 2011年,曲某设立某电子公司,主要从事芯片研发与生产;2017年,为优化该公司的股权结构,曲某、程某、李某等共同设立某元公司,其中曲某持有71%的股权,程某持有10%的股权,李某持有5%的股权,某元公司持有某电子公司52.65%的股权。 2019年,在江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另案中,江某经查询某元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公示信息后发现,曲某持有71%的某元公司股权发生变动:2019年10月,曲某分别与程某、李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由曲某将其18%的股权以122.85万元转让给程某,23%的股权以156.98万元转让给李某。 江某向深圳市南山法院提起两起诉讼。江某认为曲某与程某、李某恶意串通转移婚内财产,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两案分别请求判令:曲某与程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程某将股权返还曲某等;曲某与李某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李某将股权返还曲某等。 曲某、程某、李某辩称,本次股权转让是为了应对股权回购,不存在恶意串通,乃是为公司经营的稳定性着想。其三人根据某元公司的净资产情况对股权进行估价并溢价转让、受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完全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定价的交易习惯。 到底是丈夫想釜底抽薪转移财产,还是至交好友一心为公司? 深圳市南山法院最后判决如下:被告曲某与程某、李某分别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无效;被告程某、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名下的某元公司18%、23%的股权变更至被告曲某名下;某元公司应配合办理上述股权的变更登记;被告曲某、程某、李某应向原告江某支付律师费、保全担保费。目前,该两案判决已生效。 如何确定属于恶意转移财产 本案法官丁明君对上述判决做了讲解分析: 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曲某与程某、李某转让股权的行为是否构成恶意串通? 首先,曲某于婚姻关系期间取得某元公司71%的股权,涉案股权的财产收益权依法属于江某与曲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程某、李某与曲某作为共同打拼多年的“战友”,应当知晓涉案股权的财产收益权属于曲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三,曲某与程某、李某的股权转让行为发生于江某与曲某出现婚姻危机之后,且结合庭审中双方提交的各项证据,程某、李某在受让曲某的股权前已得知江某与曲某之间出现了婚姻危机。 第四,因恶意串通属于主观认识的范畴,除非当事人自认,否则无法直接通过查探其主观认识而得知,只能通过客观行为来判断其主观认识的内容。 涉案股权的转让价值是否有失公允,是判断各被告是否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重要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4条第一款规定:“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第7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第13条规定:“除非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他不能主导被投资方相关活动,下列情况,表明投资方对被投资方拥有权力:(一)投资方持有被投资方半数以上的表决权的……” 根据某电子公司章程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某元公司对某电子公司持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依据会计准则的上述规定,应认定某元公司对某电子公司拥有权力,某元公司与某电子公司应当合并报表。 某电子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的指定联系人邮箱发出的邮件附件资产负债表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某电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为69617295.79元,某元公司与某电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后,某元公司的股权价值远远超过被告曲某提交的审计报告载明的所有者权益值,曲某向程某、李某转让的涉案股权价格显然低于其实际价值。 曲某、程某、李某早在2017年即已明知有其他投资人以高于注册资本6倍的价格投资某电子公司,且曲某、程某、李某亦明知投资机构认为某电子公司有希望在创业板上市。某元公司作为某电子公司的控股股东,某元公司股权的期待利益远远超过合并报表后的所有者权益。被告曲某、程某、李某作为某元公司的股东,同时作为某电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知晓上述情况,虽然期待利益暂时并未实现,但在有如此高的期待利益的情况下,以未合并的报表载明的所有者权益作为股权转让对价显然不合常理。 综上,足以认定被告曲某与程某、李某构成恶意串通,损害了作为被告曲某的配偶的原告合法权益,故被告曲某与被告程某、李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及时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防止财产被转移 女性在面对婚姻变故时如何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呢?法官丁明君支招: 首先,在浓情蜜意时就应保持清醒的头脑,做生活的有心人,准确掌握家庭的财产状况,具体包括夫妻双方的银行账号、股票账户、基金账号、房产证号、车牌号等,以便在发生离婚诉讼时能够准确提供财产线索,防止对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发现丈夫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时,对于尚存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在下列两种权利救济路径中择一行使: 一是认为感情尚未破裂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分家析产之诉,仅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认为感情确已破裂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等。 同时,为防止丈夫继续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可在提起上述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第三,对于丈夫与他人恶意串通已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丈夫向第三人转让财产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财产受让人返还财产。 同时,为防止第三人继续转移财产,可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在此提醒那些“聪明人”:理性对待感情变故,离婚时莫要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否则不仅达不到多分财产的目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一方,在离婚时还要承担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后果,“偷鸡不成反蚀把米”。 |